走私国家禁止出口的文物、黄金、白银和其他贵重金属或者国家禁止进出口的珍贵动物及其制品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较轻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走私国家禁止进出口的珍稀植物及其制品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犯第一款、第二款罪,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单位犯本条规定之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本条各款的规定处罚。
走私,指违反海关管理法律、法规,逃避海关监管,非法运输、携带、邮寄物品进出国(边)境的行为。
《刑法》将禁止出口的文物、黄金等特定物品归属为同一条文的三个条款中,反映了《刑法》重点、严厉打击走私特定禁止进出口货物、物品的立法宗旨。犯本条所列国家禁止进出境物品罪,行为人主观上必须具有犯罪故意,客观上必须有逃避海关监管,非法运输、携带、邮寄国家禁止进出境的物品进出境的行为,如通过不设海关、边卡的陆地边境秘密运输、携带、邮寄物品,或者采用隐匿、伪报、伪装等手段运输、携带、邮寄物品。由于本条所列物品有的是违禁品,有的是国家严禁出口的物品,因此,本条对走私本条所列物品犯罪的条件,在数量上没有限制,凡是走私本条所列物品,原则上都构成犯罪。此外,值得注意的是,走私文物与走私贵重金属的行为是一种单向而非双向的行为,如果行为人将境外的文物、贵重金属擅自带入国(边)境内的,数额较大的可能构成《刑法》第一百五十三条规定的走私普通货物、物品而不以走私文物罪、走私贵重金属罪论。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海关总署关于办理走私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走私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伪造国家货币、贩运伪造的国家货币、走私伪造的货币犯罪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的解释》三、五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经济犯罪案件追诉标准的规定》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