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有财产属于全民所有,是国家经济、政治、文化、社会发展的基础。加大对国有财产的保护力度,切实防止国有财产流失,是巩固和发展公有制经济的重要内容。宪法第12条规定:“社会主义的公共财产神圣不可侵犯。”“国家保护社会主义的公共财产。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用任何手段侵占或者破坏国家的和集体的财产。”民法通则第73条规定:“国家财产属于全民所有。”“国家财产神圣不可侵犯,禁止任何组织和个人侵占、哄抢、私分、截留、破坏。”在草案修改过程中,有的认为,物权法既然要体现平等保护的原则,那就不宜强调对国有财产的保护。我们研究认为,物权法应当坚持平等保护的原则;同时,从实际情况看,目前经济领域中受侵害最严重的恰恰是国有财产,物权法就加强对国有财产的保护、切实防止国有财产流失作出有针对性的规定,是必要的。因此,本条根据宪法和民法通则的规定,针对国有财产的特点,从物权的角度作出了保护国有财产的一般原则性规定。
“国家所有的财产”是指依法属于全民所有的财产,不仅包括国家拥有所有权的财产.如矿藏、水流、海域,国有的土地以及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等自然资源,无线电频谱资源,依法属于国家所有的文物、野生动植物资源,国防设施、国有的铁路、公路、电力设施、电信没施和油气管道等基础设施,国家机关和国家举办的事业单位依法直接支配的国有财产,也包括国家依法投入到企业的动产和不动产。还有,国家的财政收入、外汇储备和其他围有资金也属于国家所有的财产。
这里的“侵占”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将其经营、管理的国有财产非法占为己有。“哄抢”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组织、参与多人一起强行抢夺国有财产的行为。“私分”是指违反国家关于国有财产分配管理规定,以单位名义将国有财产按人头分配给单位内全部或者部分职工的行为。“截留”是指违反国家关于国有资金等国有财产拨付、流转的决定,擅自将经手的有关国有财产据为己有或者挪作他用的行为。“破坏”是指故意毁坏国有财产,影响其发挥正常功效的行为。
侵占、哄抢、私分、截留、破坏国有财产的,应当承担返还原物、恢复原状、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违反行政管理规定的,依法追究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有关单位的责任人也要依法承担行政责任甚至是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