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公司提取和结转责任准备金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制定。
【释义与适用】本条是关于责任准备金的提取的规定。本条保留了原“保险法”第94条,未作任何修改。新法删除了原保险法第95条的规定,将之吸收合并至本条,因为未决赔款准备金属于责任准备金的一种。
保险公司的责任准备金是保险人为了履行未来的赔偿或给付责任而在每一会计年度末提存的资金准备,主要有未到期责任准备金、未决赔款准备金、寿险责任准备金等。保险责任准备金不是保险企业的营业收入而是保险企业的负债。保险企业应有与保险责任准备金等值的资产为后盾,随时准备履行其保险责任。在保险责任准备金的计算方法上,非寿险和寿险明显不同。在非寿险中,最常见的是未到期责任准备金,是指在会计年度决算时,对未到期的保险单,从保险公司自留保险费中提存一定比例的一种资金准备。这种资金准备,根源于保险业务年度与会计年度的不一致。例如,投保人于8月20日缴付一年的保险费,则其中的4个多月属于本会计年度,而还有7个多月是属于下一个会计年度的,这张保险单在下一个会计年度的前7个月是继续有效的。因此,要在当年收入的保险费中提存相应的部分作为下一年度的保险费收入,使之成为对仍然有效的保险单支付赔款的额外来源。
对人寿保险业务,保险公司应当按照有效的人寿保险单的全部净值提取寿险责任准备金,而且还可依规定扣除一定费用。这是由于人寿保险是一种长期保险,它的责任不是按一个、二个年度来计算即可终结的。因此,它的责任准备金的提取是按照有效的人寿保险单的全部净值,也就是保险公司在这部分业务中所收入的纯保险费及利息,减去应付的保险金,扣除应支付的费用后,所结余的部分为寿险责任准备金。这是应当属于被保险人所有,是保险公司履行今后给付保险金义务的资金保证。在国外,根据保险险种的不同,责任准备金的提取方法和标准有多种,如1/2法、1/12法、1/24法等,少数国家甚至规定保险公司在签单时一单一提责任准备金。
未决赔款准备金(亦称赔款准备金)是保险人在会计年度末决算时,为本会计年度末之前(包括本会计年度内和以前会计年度)已发生保险事故应付而未付的保险赔款所提存的资金准备。为提存这项责任准备金,保险人首先应对本年度全部未决赔款的案件逐件估算,然后从当年保险费收入中提存相应的资金转入下一年度。
未决赔款案件一般包括两种情况:第一种情况是保险事故已经发生,被保险人或受益人已提出索赔,但保险人尚未赔付的案件;第二种情况是保险事故已经发生,被保险人或受益人尚未向保险人报案、索赔,保险人尚未赔付的案件。按照第一种情况提取的未决赔款准备金,如果赔付金额已经确定,只是在会计期末决算时保险赔款尚未付出,则按已确定的赔付金额提取未决赔款准备金;如果赔付金额尚未确定,则以索赔金额为基础,由保险人根据所掌握的资料作出估计,提取未决赔款准备金。在一般情况下,被保险人提出的索赔金额总是偏高,最终确定的赔偿金额一般都小于提取的未决赔款金额。但依据会计准则中的谨慎性原则,对未来可能发生的费用和损失要充分预计,所以将提取未决赔款准备金订得稍高一些是各保险公司的习惯做法。按照第二种情况,因被保险人或受益人尚未提出索赔,甚至未报案,保险人虽然知道或估计到保险事故已经发生,但不可能确定赔偿金额或索赔金额,并以此为依据提取未决赔款准备金。已经发生保险事故、尚未报案索赔是客观存在的现象,所以这种准备金被称为“已发生未报案”未决赔款准备金,各国均允许保险公司提取此种准备金。但是,如果允许保险公司随意提取“已发生未报案”未决赔款准备金,则有可能使之成为保险公司任意调整利润额的法码。若多提取此种未决赔款准备金,会使保险公司利润减少,逃避纳税;若少提取,则使保险公司虚增利润,损害被保险人、受益人的利益。因此,各国对保险公司提取“已发生未报案”未决赔款准备金有所限制,一般规定,各保险公司根据经验,按不超过已决赔款的一定比例或当年保险费收入的一定比例提取,实际上是经验估计数。
本条第2款还专门规定保险公司提取和结转责任准备金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制定,是一个授权性的条款,该机构监管保险公司,也了解保险公司的具体业务情况,授予其责任准备金提取具体办法制定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