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二审的过程中,法院对案件的审查范围包括事实和法律两个部分,即一方面要对案件事实进行辨别,判断一审认定事实的正确与否;另一方面也要对一审适用的法律进行审查,看该法律与案件本身是否切合、得当。二审的审理范围限于当事人的诉讼请求。因此,二审案件的审理围绕当事人的上诉请求的范围进行,当事人没有提出请求的法院不予审查。但这一规定并不排斥人民法院在审理上诉案件时,对上诉人在上诉请求中未提出的问题进行审查,如果第二审人民法院发现原判对上诉请求未涉及的问题的处理确有错误,判决违反了法律禁止性规定、侵害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利益,应当在二审中予以纠正,被上诉人在答辩中要求变更或者补充第一审判决内容的,第二审人民法院可以不予审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80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经济审判方式改革问题的若干规定》三十五、三十六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原审法院确认合同效力有错误而上诉人未对合同效力提出异议的案件第二审法院可否变更问题的复函》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原告诉讼请求的根据在第二审期间被人民政府撤销的条件第二审法院如何处理问题的复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