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IETAC本次修订的规则中包括三条宣示性的条款,即本条“诚信合作”、第八条“放弃异议”及第十九条“仲裁员的义务”。除第八条为原有条款外,其余两条为新增条款。本条明确规定了当事人有义务诚信合作地进行仲裁程序,避免仲裁程序的滥用。仲裁作为解决商事纠纷的一种重要途径和方法机制,正发挥着日益重要的作用。但是,随着当事人、律师对仲裁机制从陌生到认知、到熟知,仲裁机制与诉讼机制以及其他解决争议的机制一样,也在一定程度上逐步面临着被滥用的局面和情势。如果诚信原则不能切实地发挥应有的作用,将势必影响仲裁制度的现实意义和价值,从而阻碍仲裁机制的良性发展。当事人恶意(非诚信)利用仲裁程序的主要表现为:恶意拖延和破坏仲裁程序、恶意利用仲裁保全程序、仲裁欺诈,如仲裁当事人恶意串通导致仲裁裁决损害第三人合法权益。我国《仲裁法》及CIETAC此前的仲裁规则均没有对仲裁程序中诚信原则作出明确规定,本条规定即是填补这一空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