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仲裁庭认为必要或者当事人提出请求经仲裁庭同意时,仲裁庭可以在作出最终仲裁裁决之前的任何时候,就案件的任何问题作出中间裁决或部分裁决。任何一方当事人不履行中间裁决,不影响仲裁程序的继续进行,也不影响仲裁庭作出最终裁决。
仲裁庭就案件作出的裁决种类不仅包括终局裁决,还包括中间裁决和部分裁决。
所谓“中间裁决”,是仲裁庭在仲裁程序进行过程中、最终仲裁裁决作出之前的适当时候,就案件的任何问题作出的临时性的裁决。中间裁决通常涉及仲裁庭对程序问题或证据问题的解决,该裁决不是终局的,其目的是为了促进仲裁程序的进行,解决仲裁程序过程中的紧迫问题,就重要的事项作出暂时性决定。例如,仲裁庭可以通过中间裁决的方式要求一方当事人变卖容易腐烂的货物,保全货款,可以通过中间裁决的方式要求双方当事人合作,就有争议的设备生产线进行新的调试,可以通过中间裁决的方式要求一方当事人作为或不作为。《联合国贸易法委员会仲裁规则》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
“经当事一方的请求,仲裁庭对争议的标的物可以采取它认为必要的任何临时性措施,包括对构成争议标的物的货物的保全措施,例如命令将货物送交第三人存放或出售易腐货物。”
上述临时保全命令即可以中间裁决的形式作出。中间裁决虽然不具有终局效力,但中间裁决的履行情况可以作为仲裁员作出最终裁决的事实参考,当事人对中间裁决的故意违反,可能会导致对该当事人相应的不利后果。一般情况下,涉及要求当事人作为或者不作为以便推进仲裁程序时,仲裁庭以“中间裁决”的形式作出相关决定。
所谓“部分裁决”是指在仲裁程序进行过程中,仲裁庭已经查明了部分事实并能就该部分事实作出责任判断而作出的裁决。部分裁决是终局的,仲裁庭不能在以后的裁决中自行变更。部分裁决通常适用于涉及面较广、比较复杂的案件。例如,仲裁庭可以就双方当事人有争议的法律适用问题先行作出部分裁决,可以就一方指控而另一方已经承认的事实或法律问题作出部分裁决,也可以就纷繁复杂的数项请求中的一项或几项先行作出部分裁决。此外,涉及合同效力、合同成立与否、责任认定需要先行仲裁的情况,均可以由仲裁庭以“部分裁决”的形式进行认定。事实上,本条规定的“部分裁决”即《仲裁法》第五十五条规定的“先行裁决”。该条规定:“仲裁庭仲裁纠纷时,其中一部分事实已经清楚,可以就该部分先行裁决。”先行裁决是仲裁庭对已经清楚的部分事实作出的裁决,因此,先行裁决一经作出,即具有法律效力。
在国际商事仲裁实践中,除中间裁决和部分裁决以外,还可能存在着临时裁决(Interim Award),通常是仲裁庭就案件管辖权问题及当事人的主体资格问题作出的决定。例如在国际商会国际仲裁院仲裁,仲裁庭根据其规则第六条第二款的规定对仲裁管辖权作出决定时,即以“Interim Award”的形式作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