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本罪的客体为公共财产所有权,更主要的是我国保险业的正常秩序。保险是一种根据合理的计算,通过建立保险基金,对自然灾害或意外事故所造成的财产或人身伤亡进行经济上补偿的共济制度。投保人缴纳保险费依法建立起来的保险基金是属于保险公司的公共财产。保险诈骗罪是企图非法占有保险金,其行为侵犯了公共财产的所有权。同时,保险诈骗罪更主要的是侵犯了我国保险业的正常秩序。
2、本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要有保险欺诈行为,即虚构保险事故,隐瞒事实真相,非法向保险公司索取保险金,数额较大的行为。保险欺诈的行为表现方式多种多样,根据《刑法》的规定,构成犯罪的保险欺诈行为,主要有以下几种:(1)投保人故意虚构保险标的,骗取保险金,即投保人在投保时,向保险机构投保的保险标的,事实上根本不存在,而是投保人虚构捏造的。(2)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对发生的保险事故编造虚假的原因或者夸大损失的程度,骗取保险金的,即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为了骗取或多得保险金,在事故发生时,故意向保险机构虚构事故发生原因,将实际事故发生的不属于保险理赔范围内的原因加以掩盖,或者发生的保险事故属于理赔范围内,上述人员为了多获得保险金,故意夸大事故所实际造成的损失,欺骗保险公司。(3)故意造成保险事故,骗取保险金的,这种情形有各种表现形式:例如①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保险受益人编造未发生的保险事故,骗取保险金的,即投保人投保后,少数人员为了骗得保险金,故意向保险公司提供虚构的保险事故的有关证明资料,谎称发生了保险事故,使保险公司陷于错误而支付保险金。②投保人、被保险人故意造成财产损失的保险事故,骗取保险金的,即行为人在自己的状况恶化无力还债或基于其他原因,在保险期内,故意损坏或毁灭保险财产,使其造成损失,然后向保险公司骗取保险金。③投保人、受益人故意造成被保险人死亡、伤残或者疾病、骗取保险金的,即在人寿或健康保险中,行为人为了骗取保险金,人为地故意对被保险人进行伤害或者杀害或者故意致使被保险人发生疾病,造成被保险人死亡、伤残或患病,从而骗取保险公司的理赔。此外,构成保险诈骗罪的,在客观方面,必须具备“数额较大”的条件。如果行为人骗取保险金数额没有达到较大的,则不构成犯罪。保险诈骗罪以行为人开始向保险人申请给付保险金时为着手,而不是以开始制造保险事故等为着手。例如,行为人为了骗取保险金,而放火烧毁已经投保的房屋,进而骗取保险金的,开始放火烧毁房屋时,还不是本罪的着手,以房屋被烧毁为根据向保险人提出给付保险金的请求时,才是本罪的着手。
3、本罪的主观方面表现为直接故意,行为人在主观上还具有诈骗保险金的目的。也就是说,本罪的主观方面的故意是直接故意,间接故意由于不具有犯罪的目的,不属于本罪主观方面的故意范畴。过失亦不在本罪的主观方面范畴之内。保险欺诈主观故意可以产生于投保以前(称事前故意),也可以产生于投保以后(称事后故意)。对上述第1种、第4种与第5种行为,《刑法》特别强调必须是故意实施的,第2种与第3种行为显然也只能是故意实施的。行为人认识到自己的行为会发生破坏保险活动秩序和侵犯保险人财产的危害结果,并且希望这种结果的发生。行为人主观上具有非法获取保险金的目的,行为人所实施的行为都是为了非法获取保险金,因而具有不法占有的目的。
4、本罪的犯罪主体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单位。构成保险诈骗罪主体的自然人,一般应指与保险标的有保险利益的人,其他自然人只能构成保险诈骗罪的共犯。本罪主体是投保人、被保险人与受益人,但《刑法》根据行为方式对主体范围作了具体限定。例如,虚构保险标的的,只限于投保人;虚构保险事故的,包括投保人、被保险人与受益人。根据《刑法》第198条第3款与第4款的规定,单位可以成为本罪的主体;保险事故的鉴定人、证明人、财产评估人故意提供虚假的证明文件,为他人诈骗提供条件的,以保险诈骗罪的共犯论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