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百六十条 【擅自设立保险专业代理机构、保险经纪人或者非法从事保险代理业务、保险经纪业务的法律责任】 违反本法规定,擅自设立保险专业代理机构、保险经纪人,或者未取得经营保险代理业务许可证、保险经纪业务许可证从事保险代理业务、保险经纪业务的,由保险监督管理机构予以取缔,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5万元的,处5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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