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罚款。如果当事人逾期不汇交的,则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对测绘项目出资人处以重测所需费用一倍以上二倍以下的罚款;对承担国家投资的测绘项目的单位处以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测绘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汇交的行政处罚决定一经做出,即对当事人产生拘束力,当事人在限定的期限内仍不汇交的,则要给予罚款的处罚。罚款是一种财产罚,是对违法行为人在经济上给予的一定惩罚,以补偿其造成的损失或者加强惩戒作用。本条规定的罚款数额有一定的幅度,具体罚多少,则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测绘行政主管部门根据违法行为的轻重、造成的后果以及重测所需要的费用等实际情况确定。
2.暂扣测绘资质证书。根据本法第五十二条的规定,实施暂扣测绘资质证书的行政处罚,由颁发资质证书的部门决定。也就是说,谁颁发的资质证书,就由谁实施暂扣测绘资质证书的行政处罚。暂扣测绘资质证书的行政处罚,只对承担国家投资的测绘项目的单位实施。
3.吊销测绘资质证书。即对违法行为人作出暂扣测绘资质证书后,违法行为人六个月内仍不汇交测绘成果资料的,则要吊销其测绘资质证书。实施吊销测绘资质证书的行政处罚,由颁发资质证书的部门决定,并只对承担国家投资的测绘项目的单位实施。
4.行政处分。即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按照本法第二十八的规定,汇交测绘成果资料的主体是测绘项目出资人和承担国家投资的测绘项目的单位,即通常所说的单位。单位不汇交测绘成果资料,法律责任应由单位承担。但是,单位作为一个社会系统,它的主体是自然人,单位整体的活动是通过有意识、有目的的自然人的自觉活动实现的。单位只是一个人格化的社会关系主体,其违法行为的整体意志的形成和违法的整体行为的实施,都有赖于作为其构成要素的自然人。因此,为了有效地防止单位违法,除了必须追究单位的责任外,对负有责任的单位成员也必须追究其责任。因此,本条规定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这里规定的“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是指在单位违法行为中负有直接领导责任的人员,包括违法行为的决策人,事后对单位违法行为予以认可和支持的领导人员,以及由于疏于管理或放任,而对单位的违法行为负有不可推卸责任的领导人员;“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是指直接实施单位违法行为的人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