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他人财物,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单位核发测绘资质证书、不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的行为。这里所称的“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他人财物”的行为,是指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工作人员利用自己职务上主管、负责或者承办的测绘管理工作所造成的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财物归个人所有的行为。本法第二十二条规定,“国家对从事测绘活动的单位实行测绘资质管理制度。”“从事测绘活动的单位应当具备下列条件,并依法取得相应等级的测绘资质证书后,方可从事测绘活动:(一)有与其从事的测绘活动相适应的专业技术人员;(二)有与其从事的测绘活动相适应的技术装备和设施;(三)有健全的技术、质量保证体系和测绘成果及资料档案管理制度;(四)具备国务院测绘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工作人员对不符合这一条规定条件的单位核发测绘资质证书,即构成“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单位核发测绘资质证书”的行为。
2.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他人其他好处,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单位核发测绘资质证书、不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的行为。这里所称的“其他好处”是指财物以外的其他利益。
3.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工作人员玩忽职守,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单位核发测绘资质证书,不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不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的行为。这里所称的“玩忽职守”,是指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工作人员违反国家规定的工作制度和工作纪律的行为,通常表现为工作马虎草率,极端不负责任或者擅离职守,对自己应当负责的工作撒手不管,不传达、不检查、不报告等。本条规定的“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单位核发测绘资质证书,不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既是玩忽职守的表现,又是玩忽职守的后果。
4.发现违法行为不予查处的行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工作人员查处测绘违法行为是本法赋予他们的主要职责之一,发现违法行为不予查处也是一种玩忽职守的行为,也要追究其相应的法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