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现行的残疾人保障法是1990年颁布的。那时,我们的社会还处在计划经济时代,市场经济才起步。当时残疾人就业还是政府下达用工指标,随着社会的发展,国力的增强,1990年通过的残疾人保障法在维护残疾人权益方面已经表现出不可避免的滞后性。2004年年底,修改残疾人保障法提上日程。据悉,民政部、中国残联已将修改草案上报国务院,国务院法制办已就残疾人保障法修改草案向各部门、各地方征求意见。
中国残联维权部副主任马玉娥说,现行残疾人保障法虽然明确了残疾人拥有的社会权利,也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歧视残疾人,可是残疾人受到歧视时,法律究竟能在多大程度上制止歧视,维护残疾人的合法权益?歧视残疾人有社会根源,但最重要的是我们现有法律对残疾人的保护还存在不够完善的地方。当残疾人受到不公平对待和歧视时,现有法律却没有惩处条文来保护他们的合法权益。因此,对残疾人权利的尊重,需要法律的规范,完善保障残疾人权益的相关法律也就成了当务之急。
马玉娥说,修改前的残疾人保障法总体上强调的是国家和社会促进残疾人事业,而修改时的角度是促进残疾事业与保障残疾人权益相结合,增加了对残疾人权利的保护。
修改草案明确了歧视残疾人的个人、企业和相关部门的法律责任,确保残疾人的权益受到侵害时能够得到有效的法律救济。草案修改中增加了对歧视残疾人行为的惩处措施是此次修改稿的一大亮点。
修改草案还明确规定:政府各相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的责任,公共服务机构、商业机构歧视残疾人将承担责任,违法生产、销售辅助器具的也应承担相应法律责任;残疾人的权益受到侵害时,有提起诉讼和寻求帮助的权利;就有关政府部门或组织不履行职责的行为,可以提起申诉、控告;确保对残疾人的法律援助和司法救助。
马玉娥说,1990年颁布的残疾人保障法,在促进残疾人就业方面明显地带有计划经济的色彩。比如,规定了由政府下达用工指标,保障残疾人就业,残疾大学生由国家分配工作。这些规定在市场经济的条件下显然已经过时了。另外,关于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的规定,至今也没有一个全国统一的最低比例。目前,安排残疾人就业的比例主要是各地方政府来具体把握。在市场经济的条件下,以前作为安排残疾人就业的主要渠道是福利企业,福利企业是政府办的,现在政企分开,福利企业的走向就成为修改草案要考虑的一个问题。
马玉娥说,在国外,政府一般不直接举办安排残疾人就业的企业,但政府可以出资。在瑞典,福利企业的收入一半来自政府,同时这类福利企业还必须对残疾人进行技能培训,使部分残疾人能走上正常人就业的渠道。卢森堡残疾人就业指导机构的费用,包括残疾人的工资,主要来自政府。
修改草案在促进残疾人就业方面,强调反歧视、机会平等,强调政府机关、社会团体、企业在公务员、员工录用中不得歧视残疾人。增加了公共就业服务机构为残疾人就业提供特殊的服务,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组织开展职业培训的相关规定,增加庇护性工场的规定。增加政府为残疾人开辟一定数量公益岗位,鼓励福利企业社会办等规定。
我国目前对残疾人这一特殊弱势群体几乎没有特别的社会保障措施,与健全人基本相同,没有体现对残疾人的特殊扶助,很多残疾人家庭生活极度贫困,与我国已初步实现小康的现状很不协调。随着我国经济社会的发展,对残疾人应当提供必要的社会保障。现行残疾人保障法专章规定了残疾人社会保障,鼓励社会发展残疾人慈善事业,为残疾人提供经济等方面的帮助和服务。对重度残疾人,生活不能自理的残疾人给予补贴。根据残疾人状况,适当提高低保的补助水平。对生活上不能自理的残疾人,国家鼓励社会举办托养机构。
残疾人文化水平低,缺乏专业技能,是残疾人就业难的一个很重要原因。残疾人保障法规定国家举办残疾人教育机构,但这一规定过于原则,缺乏操作性。马玉娥说,目前我国30万人以上的县还有300多个没有特教学校,有的地市也没有一所特教学校。这对残疾人的发展是不利的。残疾儿童如果上不了学,就没有文化,将来就业就更难,因此残疾人受教育的权益应当落到实处。
在残疾人特殊学校设立问题上,修改草案建议: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根据残疾人数量、类别、分布状况,合理设置符合国家标准的残疾人教育机构。
目前,不论是都市还是乡村,各地普遍缺乏无障碍设施。道路交通、公共建筑对残疾人的障碍还很多,残疾人很难走出家门走向社会。草案建议专章单设无障碍,规定公共场所要建设无障碍设施,雇用残疾人的单位要进行适当的无障碍改造,对建筑物、道路、公交设施和工具的无障碍要求进行相应规定。还规定国家要采取措施保障残疾人信息交流无障碍。
增加残疾人人身、财产权利特殊性规定。残疾人的人身、财产权利很容易受到伤害,修改草案建议从保障残疾人人身自由,保护其人格尊严,保护残疾人隐私等方面完善对残疾人人身权利的平等保护。
对于残疾人财产权益的保护,修改草案建议,应采取平等保护、非歧视和特别保护措施相结合的原则,在保障残疾人平等地享有财产权、继承权、受遗赠权的基础上,增加对残疾人的特别保护措施。比如,规定在继承中对残疾人的特留份制度,在分配遗产时应当对残疾人予以照顾,落实继承法中的遗产酌给制度等。另外,对农村残疾人土地承包经营权也应当予以特别保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