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与过去相比,此次修订的《办法》在哪些方面进行了调整?
答:《办法》放宽了音像制品经营门店的市场准入标准,简化了审批程序;鼓励音像制品连锁经营,创新连锁经营方式,降低音像制品经营成本;进一步明确了各种违法行为的法律责任,细化处罚规定;提高了行政工作透明度,要求各级文化行政部门向社会公示、公开所有审批事项,公示、公开行政处罚决定。
答:近年来随着网络技术的日益普及,音像制品的在线销售和网络下载成为许多传统音像制品消费者的新选择,极大冲击了传统发行销售网络,加之无证经营和游商小贩对合法经营门店的包围蚕食,合法门店生存压力巨大。根据新的形势变化,《办法》取消了设立音像制品批发、零售、出租单位对注册资本、营业面积及专业从业人员的限制。同时,考虑到发行国产音像制品,发展民族文化和繁荣农村文化市场,建立和谐社会的需要,《办法》还增加了鼓励和支持音像经营单位发行国产音像制品和在农村发行音像制品的条款。
答:《办法》进一步降低了连锁经营准入门槛,降低了对注册资本的要求,一般连锁公司注册资本从500万元降至100万元,全国连锁公司注册资本从3000万元降至500万元。允许连锁总部设立连锁经营柜台,不对营业面积作出限制性规定,大大降低了连锁经营的成本。同时,《办法》规定,直营连锁门店和直营连锁柜台不需要办理《音像制品经营许可证》,凭连锁总部许可证复印件报文化部门备案并办理工商执照后即可经营。
答:《办法》进一步明确了处罚标准,提高了行政处罚的操作性。同时,进一步明确了音像制品经营各环节的行政法律责任。
一是明确了处以责令停业整顿或吊销《音像制品经营许可证》处罚的“情节严重”的具体情形,如两年内受到文化行政部门两次处罚,再次违反《音像制品管理条例》或《办法》规定的;经营违法音像制品100盘(张)以上等。二是对音像制品经营单位未保存经营单据、未加贴音像制品防伪标识、未悬挂证件行为规定了处罚标准,确保执法机构有法可依。三是进一步明确音像制品各个经营环节的行政法律责任。《办法》规定,音像制品经营单位能提供其所经营违法音像制品的合法来源,经查证属实,即可减轻或免除该经营单位的行政处罚,但要没收违法音像制品和违法所得。
问:在提高行政工作透明度方面,《办法》作了哪些规定?
答:《办法》规定,文化行政部门批准设立音像制品批发、零售、出租、连锁经营单位或者通过互联网从事音像制品经营业务的单位,或者批准个人从事音像制品零售、出租业务,应当公开批准文件,公众有权查阅。为促进行政处罚的公平公正,《办法》还增加了建立行政处罚公示制度的条款,明确规定:文化行政部门或经依法授权的执法机构应建立行政处罚公示制度,方便公众查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