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据了解,海关总署一直致力于统计预警监测,并已取得突破。能否介绍一下相关情况?
答:我国自2001年底加入世贸组织以来,对外经济贸易形势发生了巨大的变化。为了更好地适应这种变化,更有效地促进对外贸易发展,维护国家经济利益,海关总署于2002年7月开始着手建立进出口预警监测系统。经过3年的努力,2005年6月30日,“海关总署进出口预警监测系统”通过了专家评审鉴定。
进出口预警监测系统是依据进出口贸易统计数据和国内外有关宏观经济统计数据建立的,它以商品为单元,以多种经济分类指标和计量经济模型为主要内容,由快速反应子系统、对外贸易指数子系统、预测子系统和预警子系统等4个功能相对独立又相互关联的分析系统构成,能够对外贸进出口进行全方位、多层次、多角度监测、监控和预警,对进出口货物的全过程进行实时监测、快速反应、科学预测和动态预警。
答:海关统计监督是指海关利用海关统计数据,对企业进出口行为和过程进行监督,对海关执法活动进行分析评估,这是统计法和海关法赋予海关统计的职能。
海关统计数据客观地反映了对外贸易进出口和海关依法行政的过程和结果。对进出口行为和过程的监督,包括3个方面的内容:一是对国家对外贸易政策和措施实施及运行情况的监督;二是对重点敏感商品进出口情况的监督;三是对进出口企业守法情况的监督。
答:开展统计服务是海关统计的工作任务之一。其目的是充分开发和利用海关统计信息资源,及时向各级政府和社会各界提供海关统计资料,为国家外贸政策的制定提供决策依据,帮助企业了解市场、占领市场和参与国际竞争。
公众可以通过查阅“海关统计快报”、“海关统计月刊”、“海关统计年鉴”等统计出版物来获取有关信息。
答:当事人有权在保存期限内查询自己申报的海关统计原始资料及相关信息,对查询结果有疑问的,可以向海关申请核实,海关应当予以核实,并解答有关问题。“在保存期限内”是指进出口报关单证的存档期限。根据有关规定,报关单证自进出口货物解除监管之日起保存3年。
问:对于依法应当申报的项目未申报或者申报不实影响海关统计准确性的,将如何处理?
答:根据《条例》第二十一条和《规定》第三十七条,依法应当申报的项目未申报或者申报不实影响海关统计准确性的,除责令当事人予以更正外,还可予以警告或者处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