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应履行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义务的金融机构(以下简称“报告主体”)包括:商业银行、城市信用合作社、农村信用合作社、邮政储汇机构、政策性银行;证券公司、期货经纪公司、基金管理公司;保险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信托投资公司、金融资产管理公司、财务公司、金融租赁公司、汽车金融公司、货币经纪公司;从事汇兑业务、支付清算业务和基金销售业务的机构。按照反洗钱法的有关规定,中国人民银行可以根据金融机构反洗钱工作的需要,确定并公布应当履行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义务的从事金融业务的其他机构。
答:报告主体应报告以下两类交易:
一类是大额交易,具体包括:单笔或者当日累计人民币交易20万元以上或者外币交易等值1万美元以上的现金缴存、现金支取、现金结售汇、现钞兑换、现金汇款、现金票据解付及其他形式的现金收支;单位银行账户之间单笔或者当日累计人民币200万元以上或者外币等值20万美元以上的转账;个人银行账户之间,以及个人银行账户与单位银行账户之间单笔或者当日累计人民币50万元以上或者外币等值10万美元以上的款项划转;交易一方为个人、单笔或者当日累计等值1万美元以上的跨境交易。
另一类是可疑交易。《办法》具体列举了一些可疑交易标准,其中适用于商业银行、城市信用合作社、农村信用合作社、邮政储汇机构、政策性银行、信托投资公司的有18项,适用于证券公司、期货经纪公司、基金管理公司的有13项,适用于保险公司的有17项。除列举的情形外,金融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发现任何交易的金额、频率、流向、性质等有异常情形且经分析认为涉嫌洗钱的,或是有合理理由认为交易或者客户与洗钱、恐怖主义活动及其他违法犯罪活动有关的,都应提交可疑交易报告。
问:按照《办法》规定的大额交易标准,很多正常的市场交易信息将被报告。对此,《办法》是如何处理的?
答:大额交易不一定都涉及洗钱犯罪。因此,在总结反洗钱工作经验的基础上,《办法》具体列举了九类交易,如未发现交易可疑的,免于大额交易报告。这九类交易包括:同一金融机构开立的同一户名下的定期存款续存、活期存款与定期存款的互转;自然人实盘外汇买卖交易过程中不同外币币种间的转换;交易一方为各级党的机关、国家权力机关、行政机关、司法机关、军事机关、人民政协机关和人民解放军、武警部队的(不含其下属的各类企事业单位);金融机构同业拆借、在银行间债券市场进行的债券交易;金融机构在黄金交易所进行的黄金交易;金融机构内部调拨资金;国际金融组织和外国政府贷款转贷业务项下的交易;国际金融组织和外国政府贷款项下的债务掉期交易;商业银行、城市信用合作社、农村信用合作社、邮政储汇机构、政策性银行发起的税收、错账冲正、利息支付。
根据反洗钱工作的需要,中国人民银行还可确定其他免于大额交易报告的情形。
答:中国人民银行设立中国反洗钱监测分析中心,负责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的接收、分析。报告主体应在大额交易发生后的5个工作日内、可疑交易发生后的10个工作日内,通过其总部或者由总部指定的一个机构,向中国反洗钱监测分析中心报送大额交易报告和可疑交易报告。对所接收的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信息进行筛选和分析后,中国反洗钱监测分析中心向中国人民银行报告分析结果,由中国人民银行对可疑交易活动进行进一步的调查核实。经调查核实仍不能排除洗钱嫌疑的,中国人民银行将按照有关规定向有管辖权的侦查机关报告。
问:实行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制度会不会影响个人隐私和商业秘密的保护?
答: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的内容直接涉及各类市场主体的身份信息、交易信息,这就要求我们在开展反洗钱工作时,注意保护公民和法人的合法权益。为合理有效地保护个人隐私和商业秘密,反洗钱法作出了以下规定:一是明确要求对依法履行反洗钱职责或者义务获得的客户身份资料和交易信息,应当予以保密;非依法律规定,不得向任何组织和个人提供。二是对客户身份资料和交易信息的用途作出了严格限制,规定中国人民银行和其他依法负有反洗钱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机构履行反洗钱职责获得的客户身份资料和交易信息,只能用于反洗钱行政调查,同时规定司法机关依照反洗钱法获得的客户身份资料和交易信息,只能用于反洗钱刑事诉讼。三是设立统一的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接收、分析、保存机构,避免因反洗钱信息分散而侵害金融机构客户的隐私权和商业秘密。四是明确了从事反洗钱工作人员的法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