治安管理处罚法在法律性质上属于行政法的范畴,主要内容是关于各种违法行为以及应当给予的行政处罚的规定,而本条则是关于违法行为人违反治安管理行为所引起的民事责任的规定,因此本条是本法与民事侵权法律之间的衔接条款,是为了保证受害人因违反治安管理行为所遭受的民事损害能够得到及时的赔偿。
根据本法的规定,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行政法律责任应由违法行为人自己承担,这也是“责任自负,反对株连”法律原则的体现;但是特定情况下则有所不同,需要由违法行为人的监护人依法承担民事责任。根据民法通则的规定,这包括两种情况:一是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是未成年人;二是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是精神病人。本条只是一种原则性规定,承担责任的范围、方式等具体事项还需要依据民事法律规定进行。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142-164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