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施治安管理处罚,应当公开、公正,尊重和保障人权,保护公民的人格尊严。
本条第一款规定确立了治安管理处罚应当遵循的“以事实为依据原则”和“错罚相当原则”。“以事实为依据”是指在立法工作中,治安管理处罚的种类、处罚幅度设定、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确定、处罚程序和救济程序的设计等各个方面,都要以事实为依据。从我国当前治安管理的实际出发,在办案中,要求在行政执法的各个环节都要站在客观公正的立场上,而不能仅凭自己的印象、经验主观臆断。“错罚相当原则”,即治安管理处罚应当与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相当。
第二款确立了治安管理处罚的公开原则、公正原则、保障人权原则。公开一般是指对治安案件的当事人公开,具体包括:实施治安管理处罚的人员身份要公开;作出治安管理处罚所依据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公开;第三,处罚决定公开。公正原则就是在实施治安管理处罚时对当事人要平等对待,不得偏袒。保障人权原则是《宪法》关于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的规定在本法中的具体体现。
第三款规定了教育与处罚相结合的原则。这一原则也是我国整个法律处罚制度,包括行政处罚、刑罚的原则。惩罚并非法律的目的,对违法的行为施以处罚,其目的在于使违法行为人认识到自己的错误,并按照法律规范的要求调整自己的行为,自觉守法。在办理治安案件时,要防止重处罚轻教育,为处罚而处罚的简单化做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