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和航空器内发生的违反治安管理行为,除法律有特别规定的外,适用本法。
本条第一款所说的“我国领域”,是指我国国境以内的全部区域,具体包括:(1)领陆,即国境线以内的陆地及其陆地下的地层;(2)领水,即内水(内河、内海、内湖以及同外国之间界水的一部分)和领海(我国领海宽度为12海里)及其以下的地层;(3)领空,即领陆和领水之上的空间。这里所说的“法律有特别规定的”,主要是指《刑法》第11条关于享有外交特权和豁免权的外国人的刑事责任的特别规定;《刑法》第90条关于少数民族自治地区制定的变通或补充刑法的规定以及其他法律中作出的特别规定,如香港基本法中的有关规定等。
第二款中所说的“船舶”和“航空器”(包括飞机和其他航空器),既包括军用也包括民用。我国的船舶、航空器,即使航行或停泊在我国领域以外,也仍属我国管辖,在这些船舶、航空器内犯罪的,应适用我国刑法予以追究。
《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187-202条
《公安部关于处理外国人违反治安管理案件若干问题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