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国际法部分
以国际公法来看,“基本要求”及其“考试内容”部分修改较多,但是大多属于文字表述调整,无实质变化,国际法体现了一贯的稳定性。
值得重视的是大纲变动强化“国际组织”、 “出入境和居留的主要规则”、 “国籍立法” 和“条约缔结的一般程序”、 “条约的解释”和“条约的终止和暂停施行”这几个知识点的地位。这就提示我们关于今年的复习应注意以下问题:
二、注意对于条约法部分的复习,特别是大纲修改的相关细节;
三、上述变动涉及到中国相关立法《国籍法》、《出入境管理法》和《缔结条约程序法》,这几个立法需要重点参看,此外大纲变动虽然不涉及中国《引渡法》,但是该法涉及实践中的热点问题,也得注意复习。
国际私法的变化主要是新增了三个法律文件。即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涉台民事诉讼文书送达的若干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内地与香港特别行政区法院相互认可和执行当事人协议管辖的民商事案件判决的安排》;《外资非正常撤离中国相关利益方跨国追究与诉讼工作指引》。前两者属于中国区际问题中新出现的司法协助事项;后者出台有特定的历史背景,即应对经济危机以来的外资非正常撤离情况。
从三国法部分的历来出题模式历来看,当年新增法条为考试重点。08年的国际私法新增法条有3个,分别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外民事或商事合同纠纷案件法律适用若干问题的规定》、《关于人民法院受理涉及特权与豁免的民事或商事案件有关问题的通知》和《关于内地与澳门特别行政区相互认可和执行仲裁裁决的安排》,2008年的司考考题上述司法解释均有涉及,分别见当年卷一第37题、81题、99题,涉及5分。考测当年新法规已经成为国际私法部分的一个命题指向,应当引起备考者的高度重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