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撤回仲裁申请后再提出仲裁申请可以分为以下几种情况:一是当事人就原先的仲裁申请重新要求仲裁机构予以裁决;二是当事人在已经撤回的申请之外提出了全新的仲裁请求;三是当事人在重新提出的仲裁请求中,有部分请求与原仲裁请求相同,而又增加了新的仲裁请求。在上述情况下,仲裁委员会在决定是否受理当事人的仲裁申请时,首先要考虑的是当事人之间的仲裁协议是否继续有效。
《仲裁法》第五十条规定:
“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撤回仲裁申请后反悔的,可以根据仲裁协议申请仲裁。”
该条规定并未要求当事人依据重新达成的仲裁协议申请仲裁。从理论上说,当事人撤回申请只是对其仲裁程序权利的放弃,而并不意味着其放弃了相关的实体权利,除非当事人以书面形式明确地放弃实体权利。当事人之间的仲裁协议只有经过仲裁庭对争议审理完毕、作出裁决之后才会失效,而如果当事人在仲裁庭作出裁决之前撤回仲裁申请,无论其撤回申请的原因是双方达成了和解协议,还是当事人完全出于商业或其他方面的考虑,仲裁程序都尚未终结,那么当事人之间原来达成的仲裁协议就尚未失效,当事人完全可以根据原仲裁协议重新申请仲裁,而不必达成新的仲裁协议。
因此,无论当事人在撤回仲裁申请后再提出的仲裁申请属于前述哪一种情况,当事人均可以依据原仲裁协议申请仲裁。但是,如果当事人在重新申请仲裁之前已经书面放弃了原仲裁协议,或原仲裁协议已经期限届满而不能继续实施,则在双方没有达成新的仲裁协议的情况下,仲裁委员会将不能受理新的仲裁申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