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保险基金监督机构依照法律规定,对社会保险基金的收支、管理和运营实施监督。
社会保险基金经办机构和社会保险基金监督机构的设立和职能由法律规定。
社会保险基金:指为了保障保险对象的社会保险待遇,按照国家法律、法规,由缴费单位和缴费个人分别按缴费基数的一定比例缴纳以及通过其他合法方式筹集的专项资金。它是国家在劳动者年老、患病、工伤、失业、生育等失去或暂时失去劳动能力的情况下,为保障和维持劳动者基本生活需要而筹集建立的资金。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对社会保险基金的运作应确保社会保险基金远离风险,实现持续保值和增值。可以采取的方式有:购买国库券以及国家银行发行的债券;委托国家银行、国家信托投资公司放款。各级社会保险管理机构不得经办放款业务,不得经商、办企业,也不得为各类经济活动做经济担保。
对于社会保险基金监督机构,本条第二款只是作了原则性规定,其设立和具体职能在《社会保险法》未出台前,暂时依照现行劳动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执行。
对本条中的“任何组织”应作广义理解,既包括党派,也包括了政府和政府部门,还包括了管理和经营社会保险基金的机构,以及其他各种类型的企业、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等等。
需要注意的是,按照劳动和社会保障部1999年颁布实施的《关于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经费保障等问题的通知》中的规定,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经费,包括人员经费、公用经费和专项经费,由同级财政部门根据人事(机构编制)部门核定的编制人数核拨。各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不得再从社会保险基金中提取或列支费用。
《劳动部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条文的说明》第74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