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条中规定的“试用期”适用于初次就业和再次就业时改变劳动岗位或工种的劳动者,试用期应包括在劳动合同期限内。本条规定的6个月是试用期的上限,即不论什么工作岗位的试用期都不得超过6个月。不同行业、工种可以根据自身工作性质在此范围内对试用期作具体规定。根据《劳动部关于实行劳动合同制度若干问题的通知》的规定,劳动合同期限在6个月以下的,试用期不得超过15日;劳动合同期限在6个月以上1年以下的,试用期不得超过30日;劳动合同期限在1年以上2年以下的,试用期不得超过60日。用人单位对工作岗位没有发生变化的同一劳动者只能试用一次试用期。
试用期结束后,对符合要求、适应生产经营需要的,应当转为正式职工,享受正式职工的待遇;对试用期内不符合录用条件的劳动者,企业可以解除劳动合同;若超过试用期,则企业不能以试用期内不符合录用条件为由解除劳动合同。
《劳动部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条文的说明》第21条
《劳动部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8-19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