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被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无期徒刑、有期徒刑的罪犯,由公安机关依法将该罪犯送交监狱执行刑罚。对于被判处有期徒刑的罪犯,在被交付执行刑罚前,剩余刑期在一年以下的,由看守所代为执行。对于被判处拘役的罪犯,由公安机关执行。
判处有期徒刑、拘役的罪犯,执行期满,应当由执行机关发给释放证明书。
本条是关于死刑缓期二年执行、无期徒刑、有期徒刑、拘役的执行的规定。
将死刑缓期二年执行、无期徒刑、有期徒刑、拘役的罪犯交付执行的机关是人民法院。如果是上诉案件,交付执行的机关是对案件作出终审裁判的人民法院。但如果终审人民法院用裁定维持第一审法院的判决,原审人民法院根据终审法院的委托,也可以交付执行。被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无期徒刑、有期徒刑的罪犯,执行机关是监狱。其中被判处有期徒刑的罪犯,在被交付执行前剩余刑期在一年以下的,由看守所代为执行。被判处拘役的罪犯,执行机关是公安机关。考虑到对未成年犯的教育改造应区别于成年犯,法律规定未成年犯应当在未成年犯管教所执行刑罚。执行机关在接收罪犯时,有收押审查权。对符合收押条件的,应及时收押,并通知罪犯家属。对不符合收押条件的,执行机关有权拒绝收押。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250、349-352、354、355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