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百二十八条 【侦查羁押期限的重新计算】在侦查期间,发现犯罪嫌疑人另有重要罪行的,自发现之日起依照本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的规定重新计算侦查羁押期限。犯罪嫌疑人不讲真实姓名、住址,身份不明的,侦查羁押期限自查清其身份之日起计算,但是不得停止对其犯罪行为的侦查取证。对于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的,也可以按其自报的姓名移送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
树图思维导图提供《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释义:第128条》在线思维导图免费制作,点击“编辑”按钮,可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释义:第128条》进行在线思维导图编辑,本思维导图属于思维导图模板主题,文件编号是:e5624302182ab00c2f9bfd8518fc78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