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十九条 【提请批捕和批捕的时限】公安机关对被拘留的人,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当在拘留后的三日以内,提请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在特殊情况下,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一日至四日。对于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至三十日。
树图思维导图提供《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释义:第69条》在线思维导图免费制作,点击“编辑”按钮,可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释义:第69条》进行在线思维导图编辑,本思维导图属于思维导图模板主题,文件编号是:75c7a6e15dfe9f6a6631a0f5cd278d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