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保证人有违反本法第五十六条规定的行为,保证人未及时报告的,对保证人处以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本条是关于保证人义务以及不认真履行义务的法律责任的规定。
为充分发挥取保候审的作用,防止保证人担保流于形式,法律明确了保证人的义务。首先是要监督被保证人不得离开所居住的市、县;在传讯的时候及时到案;不得以任何形式干扰证人作证;不得串供、毁灭、伪造证据。其次是在发现被保证人有违反规定的企图,可能发生违反规定的行为,或者已经发现被保证人的行为违反了法律规定的义务的,应当毫不迟延地尽快地向执行机关汇报。如果保证人不认真履行保证义务,在被保证人有违反规定的行为发生时不及时报告,则要被处以罚款。罚款数额根据被保证人违法情况的严重程度、保证人的责任大小及其经济状况来确定。构成犯罪的,要承担刑事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73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