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对乙称:如乙(H机关的财务总管)能将H机关500万存款转存某银行K分理处,H机关不仅照样得利息,而且乙个人还可以额外得70万元利息。同时,甲又对丙(K分理处主任)和丁(曾在K分理处工作过)称:可通过乙从H机关给K分理处拉500万存款,但自己想使用该笔存款,要求丙、丁帮忙瞒着乙,将该笔存款转到甲的账户,先用一张假存单应付乙。等到一年期满,乙来取款时,由甲将款还上。并许诺事成之后给丙、丁每人20万元。丙、丁同意。在乙将H机关500万元从其他银行转到K分理处H机关的账户后,甲带着乙到K分理处办转存手续。按照丙的事先安排,让丁进入分理处柜台边,接过乙递进来的户名为H机关的500万元定期存款凭条,换成甲递进来的户名为甲的500万元活期存款凭条和一本户名为甲的存折,交给当班营业员,营业员即把从H机关账户上取出的500万元转存入甲的存折。丁又从营业员处拿取存折,连同甲事先伪造的假定期存单从柜台分别交给甲和乙。甲当场给乙一个70万元的存折作为利息。事后付给丙、丁各20万元。在8个月的时间里,甲就将该笔巨款挥霍一空。对甲乙丙丁如何定罪处罚?
答:甲的行为构成:诈骗罪。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事先伪造的假定期存单,欺骗、利用丙、丁,将500万占有,但甲使用的假存单丙丁事先已知道,并且也不是通过用存单取钱的方式占有500万,因此是普通的诈骗罪。
乙的行为构成受贿罪。因为乙是将本单位公款由一个账户转移到本单位的另一个账户,没有挪用性质,也没有转贷性质。但为此个人收取70万元“利息”,是受贿。法律教育|网提供
丙的行为构成受贿罪和挪用公款罪。因为乙被隐瞒,不知道500万元存款没有入本单位银行账户,也不知道从分理处柜台里递出的存单有假,过错在分理处方,分理处仍然有义务支付该笔存款,也即分理处承担该笔存款的风险责任。因为受害方是分理处,所以,实际是丙挪用分理处客户存款。
丁的行为构成丙挪用公款罪的共犯,丁明知丙收取客户存款不入账,且提供帮助。丁不构成受贿罪,因为丁已经不是该分理处的职工。这点与丙不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