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上是认定过失和意外事件的一般道理。在司法考试中出过这样的试题:
例:甲抓到一条很毒的蛇,搁在家的水桶里。那天家中宴请客人,来了很多人。其中的一个来客在水桶里洗手,被蛇给咬了,造成重伤后果。法院认为行为人有过失,构成过失重伤罪。
例:甲是一个老太婆,60多岁了,有点糊涂。她到女儿家做客期间,看见女婿从床底下拿出一个瓶子并喝里面的东西。她就问,这是什么呀?女婿告诉她,这是药酒,治腰疼特别好。她看女婿喝过之后把药酒瓶放回到原处。过两天娘家来人了,其中一个老太太也嘀咕说她腰不太好。甲说,腰不好没关系,我女婿这儿有好药酒,你喝点就好了。于是她从床底下把那个瓶子拿出来给客人倒了约一两,客人喝后中毒死亡。原来那里有两个一模一样的药酒瓶子,一个装酒、一个装农药。女婿喝酒后把瓶子也拿走了,只剩一个装农药的瓶子。这涉及甲有没有过失的问题。对老太婆而言,在这种情况下出了这样的事情,可以认为是不可预见的原因引起的,是意外事件。
例:一个山里的人家,庄稼地里闹熊,老糟蹋玉米。那天他的两个外甥上山打猎,老舅跟他们说今天晚上别回去了,吃过饭我们一起去打熊。晚饭后3个人商量,老舅介绍了熊的活动规律,并安排了埋伏地点和行动方案。最后还特别叮嘱大家不要轻举妄动,以哨声为号“撤点”。3人进入预定地点埋伏以后,一直没见熊来。老舅有点着急,不打招呼就去看看。他走的这个路线正好是他跟两个外甥交代的熊进入玉米地的路线。其中一个外甥一看那边有动静,一枪就打过去了,最后一看打着人了。法院认为是不可预见的原因引起的,判决意外事件。因为导致死亡结果很大程度上是被害人的过错。从他们的策划、安排上看,是比较小心的。为了避免误伤,还特意约定大家不要乱动,以哨声为号“撤点”,应当说布置得相当具体、相当细心。因为被害人本人违反了这个约定,轻举妄动,所以导致这个后果。从认识错误的角度讲,这也属于客体错误的一种,比较容易解决。因为行为人本来就没有犯罪(杀人)的意思,只有猎熊的意思,所以不存在故意犯罪的问题,只剩下意外事件与过失的认定。行为人误将人认为成熊猎杀,是否存在过失?如有过失,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如无过失,则不认为是犯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