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能够避免危害结果的发生,这是意志因素的特征。所谓“轻信”,就是说,行为人过高地估计了可以避免危害结果发生的主观的和客观的有利因素,而过低地估计了自己行为导致危害结果发生的可能程度。正是这种“轻信”心理支配着行为人实施了错误的行为而发生了危害结果。
过于自信的过失与间接故意在认识因素上都预见到行为可能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在意志因素上都不是希望危害结果的发生。但是,它们在认识因素和意志因素上都有着重要的区别,要注意区分:在认识因素上,二者对危害结果发生的可能性是否会转化为现实性的认识程度不同。间接故意的行为人对可能性转化为现实性并未发生错误的认识和估计,行为人并不是认为这种可能性不能转化为现实性,因而在可能性转化为现实性即发生危害结果的情况下,行为人的主观认识与客观结果之间并未产生错误,主观与客观是一致的。而过于自信过失的行为人则在主观上认为,由于他的自身能力、技术、经验和某些外部条件,危害结果发生的可能性不会转化为现实性,即他对可能性转化为现实性的客观事实发生了错误认识,在危害结果发生的情况下,其主观与客观是不一致的;在意志因素上,二者对危害结果的态度是不同的。间接故意的行为人虽不希望结果发生,但也并不反对、不排斥危害结果的发生,因而也就不会凭借什么条件和采取什么措施去防止危害结果的发生,而是听之任之,放任危害结果的发生。过于自信过失的行为人不仅不希望危害结果的发生,同时也不放任危害结果的发生,而是希望危害结果不要发生,希望避免危害结果的发生,即排斥、反对危害结果的发生。作为犯罪过失的两种类型,过于自信的过失与疏忽大意的过失在认识因素和意志因素上都有所不同:在认识因素上,对危害结果的可能发生,过于自信的过失已经有所预见,而疏忽大意的过失根本没有预见;在意志因素上,对危害结果的可能发生,二者虽然都持排斥态度,但过于自信的过失是轻信能够避免,而疏忽大意的过失是疏忽。
在过失的认定上,最重要是要区分过于自信的过失和间接故意、过于自信的过失和疏忽大意的过失。过于自信的过失和间接故意的行为人都认识到了危害结果发生的可能性,区分的关键在于考察行为人的外在行为表现,如果行为人在认识到危害结果发生的可能性后,采取积极的行为去防止危害结果发生,最后危害结果的发生违背其先期预期的,就是过于自信的过失;如果行为人根本不采取任何措施去防止危害结果发生的,而且危害结果的发生并不超出他的预期范围的,就是间接故意;过于自信过失和疏忽大意过失区分的关键就在于行为人对危害结果的发生是否有认识。
卡车司机甲在行车途中,被一吉普车超过,甲顿生不快,便加速超过该车。不一会儿,该车又超过了甲,甲又加速超过该车。当该车再一次试图超车行至甲车左侧时,甲对坐在副座的乙说,‘’我要吓他一下,看他还敢超我。“随即将方向盘向左边一打,吉普车为躲避碰撞而翻下路基,司机重伤,另有一人死亡。甲驾车逃离。甲的行为构成:(2004/2/3,单选)
第十五条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因为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或者已经预见而轻信能够避免,以致发生这种结果的,是过失犯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