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司考刑法考点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
抢劫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当场强行劫取公私财物的行为。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复杂客体,即不仅侵犯了公私财产所有权,同时也侵犯了他人的人身权利;客观方面表现为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当场强行劫取公私财物的行为。其中,暴力、胁迫或者其他使被害人不能反抗、不敢反抗和不知反抗的方法是手段行为,目的是为了当场劫取财物,或者使被害人当场交付财物。所谓“暴力”,是指对被害人实施搂抱、捆绑、禁闭、殴打、伤害甚至杀害等足以使被害人身体受到强制,处于不能反抗或者不敢反抗的状态,当即抢走财物或胁迫使其交出财物的行为。所谓“胁迫”,是指对被害人以立即使用暴力相威胁,实行精神强制,使被害人产生恐惧,不敢抗拒,被迫当场交出财物或抢走财物的行为。所谓“其他方法”,一般是指犯罪分子用醉酒、药物麻醉等方法,使被害人不知抗拒或者丧失反抗能力,而当场抢走其财物的行为。被害人不能、不敢、不知反抗的状态必须是由行为人的强制性行为造成的,如果犯罪分子利用被害人自己熟睡或醉酒的状态,将其财物拿走的,则构成盗窃罪。无论暴力、胁迫,还是其他方法,必须是犯罪分子非法占有财物时当场使用,才能构成抢劫罪;主体为一般主体,已满14周岁未满16周岁的人,可以成为本罪的主体;主观方面是直接故意,并具有非法占有公私财物的目的。
1.正确认定因抢劫致人重伤、死亡案件。(1)如果致人重伤、死亡的结果是犯罪分子在抢劫公私财物过程中,使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所引起的,即使未抢劫到财物,也是抢劫罪的既遂。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年6月8日《关于审理抢劫、抢夺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第10条的规定,抢劫罪侵犯的是复杂客体,具备劫取财物或者造成他人轻伤以上后果之一的,均属抢劫既遂。(2)如果在抢劫财物之后,为了逃避侦查、审判等目的,而伤害或杀害被害人的,应定抢劫罪与故意伤害罪或故意杀人罪,实行并罚。(3)本无抢劫之意,基于其他动机故意伤害或杀死他人后,临时起意,顺手牵羊拿走他人财物的,应定故意伤害罪或者故意杀人罪与盗窃罪,实行并罚。
2.正确理解转化型抢劫罪问题。刑法第269条规定:犯盗窃、诈骗、抢夺罪,为窝藏赃物、抗拒抓捕或者毁灭罪证而当场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的,依照本法第263条的规定定罪处罚。这一条规定实际上是指盗窃、诈骗、抢夺在特定条件下转化为抢劫罪的一种特殊情况。转化必须符合下述三个条件:(1)必须实施了盗窃、诈骗、抢夺的行为,这是转化的前提。实施盗窃、诈骗、抢夺的行为,主要是指已构成上述三种犯罪的行为,也不排除尚未达到构成盗窃、诈骗、抢夺罪的法定“数额较大,,但使用暴力程度不属于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情况,此时仍应以本条处理;(2)必须是在实施盗窃、诈骗、抢夺行为的过程中,当场使用暴力或以暴力相威胁。如果在事后其他时间抓捕犯罪分子时,行为人行凶拒捕或杀人灭口的,不适用第269条,应依其行为所触犯的罪名定罪。如果暴力程度显著轻微或者无使用暴力加害他人的意图,只是为了挣脱抓捕而冲撞他人的,可不认为是使用暴力,仍按原来的罪论处。但是,如果有意以撞人的方法加害他人而使其致伤或致死的,则适用第269条以抢劫罪论处;(3)使用暴力或以暴力相威胁必须是为了窝藏赃物、抗拒抓捕或者毁灭罪证。
3.“携带凶器抢夺”的认定。根据刑法第267条第2款的规定,携带凶器抢夺的,以抢劫罪定罪处罚。根据最高人民法院2000年1 1月17日《关于审理抢劫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6条规定,携带凶器抢夺,是指行为人随身携带枪支、爆炸物、管制刀具等国家禁止个人携带的器械进行抢夺或者为了实施犯罪而携带其他器械进行抢夺的行为。根据《意见》第4条规定,行为人随身携带国家禁止个人携带的器械以外的其他器械抢夺,但有证据证明该器械确实不是为了实施犯罪准备的,不以抢劫罪定罪;行为人将随身携带的凶器有意加以显示,能为被害人察觉到的,直接适用刑法第363条的规定定罪处罚;行为人携带凶器抢夺后,在逃跑过程中为窝藏赃物、抗拒抓捕或者毁灭罪证当场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的,适用刑法第267条第2款的规定定罪处罚。
4.关于抢劫罪数额的计算、抢劫特定财物行为的定性、抢劫罪数问题的认定,参见最高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