敲诈勒索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对公私财物的所有人、管理人,使用威胁或者要挟的方法勒索公私财物的行为。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公私财产的所有权;犯罪客观方面表现为对被害人使用威胁或者要挟的方式,强行索取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行为。所谓威胁和要挟,是指能够引起他人心理上恐惧的精神强制方法。威胁、要挟是手段,勒索财物是目的。威胁、要挟的方法有多种,既可以面对被害人直接使用,也可以通过第三者或专用书信等方式发出,既可以明示,也可以暗示,如以将对被害人及其亲友的人身实施暴力相威胁,以揭发被害人隐私相要挟。一般来说,本罪所指的威胁、要挟的内容是不具有当场实施的特点,而是扬言在以后某时某地付诸实施。如果行为人威胁不成即当场将暴力付诸实施索取财物的,则构成抢劫罪。构成本罪还要求索取财物数额较大;犯罪主体一般主体;犯罪主观方面是故意,并且以非法占有为目的。
注意敲诈勒索罪与抢劫罪的区别:(1)在威胁的内容方面:前者法律教、育网可以是暴力、揭发隐私、毁坏财物、阻止正当权利行使等;后者则只限于以暴力侵害相威胁。(2)从威胁的方式看:前者可以是面对被害人也可以不面对被害人实施;后者则只限于当场面对被害人直接口头实施,有的以行动实施。(3)从非法取得财物的时间上看:前者可以是当场取得,也可以在若干时日内取得;后者只能是当场取得。(4)从犯罪所要求取得的内容方面看:前者主要是财物,也包括一些财产性利益(如提供劳务);后者则只能是财物。
根据刑法第274条规定,犯本罪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
A.甲到乙的餐馆吃饭,在食物中发现一只苍蝇,遂以向消费者协会投诉为由进行威胁,索要精神损失费3000元。乙迫于无奈付给甲3000元
B.甲到乙的餐馆吃饭,偷偷在食物中投放一只事先准备好的苍蝇,然后以砸烂桌椅进行威胁,索要精神损失费3000元。乙迫于无奈付给甲3000元
c.甲捡到乙的手机及身份证等财物后,给乙打电话,索要3000元,并称若不付钱就不还手机及身份证等物。乙迫于无奈付给甲。3000元现金赎回手机及身份证等财物
D.甲妻与乙通奸,甲获知后十分生气,将乙暴打一顿,乙主动写下一张赔偿精神损失费2万元的欠条。事后,甲持乙的欠条向其索要2万元,并称若乙不从,就向法院起诉乙
第二百七十四条敲诈勒索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