指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国防部、外交部等根据宪法和法律的授权,以国家的名义实施的有关国防和外交事务的行为,以及经宪法和法律授权的国家机关宣布紧急状态、实施戒严和总动员等行为。
二、抽象行政行为
指行政机关制定行政法规、规章以及制定发布针对不特定对象、具有反复适用性和普遍约束力的决定、命令的行政行为(如市规划局和市计委发布全市旧城改造的五年规划)。
五、公安、国家安全等机关依照刑事诉讼法的明确授权实施的行为
理解本项排除性规定时,须注意以下两点:
1.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等所实施的行为必须是有刑事诉讼法依据的行为;
2“明确授权”不应限定为有明确的授权依据,还应包括满足授权的目的,即刑事强制措施的采取是为了保障刑事诉讼活动的顺利进行。
九、对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权利义务不产生实际影响的行为
十、司法解释规定的其他案件。劳动行政部门作出责令用人单位支付劳动者工资报酬、经济补偿和赔偿金的劳动监察指令书,不属于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具体行政行为,人民法院对此类案件不予受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