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条根据行政诉讼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供书证的,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提供书证的原件,原本、正本和副本均属于书证的原件。提供原件确有困难的,可以提供与原件核对无误的复印件、照片、节录本;
(二)提供由有关部门保管的书证原件的复制件、影印件或者抄录件的,应当注明出处,经该部门核对无异后加盖其印章;
(三)提供报表、图纸、会计帐册、专业技术资料、科技文献等书证的,应当附有说明材料;
(四)被告提供的被诉具体行政行为所依据的询问、陈述、谈话类笔录,应当有行政执法人员、被询问人、陈述人、谈话人签名或者盖章。
法律、法规、司法解释和规章对书证的制作形式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三条根据行政诉讼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供证人证言的,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写明证人的姓名、年龄、性别、职业、住址等基本情况;
(二)有证人的签名,不能签名的,应当以盖章等方式证明;
第十四条根据行政诉讼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被告向人民法院提供的在行政程序中采用的鉴定结论,应当载明委托人和委托鉴定的事项、向鉴定部门提交的相关材料、鉴定的依据和使用的科学技术手段、鉴定部门和鉴定人鉴定资格的说明,并应有鉴定人的签名和鉴定部门的盖章。通过分析获得的鉴定结论,应当说明分析过程。
第十五条 根据行政诉讼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七)项的规定,被告向人民法院提供的现场笔录,应当载明时间、地点和事件等内容,并由执法人员和当事人签名。
当事人拒绝签名或者不能签名的,应当注明原因。有其他人在现场的,可由其他人签名。法律、法规和规章对现场笔录的制作形式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四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原告或者第三人可以要求相关行政执法人员作为证人出庭作证:
1.公安局以徐某经营的录像厅涉嫌播放淫秽录像为由,将录像带、一台VCD机和一台彩色电视机扣押,对徐某作出罚款500元的决定。徐某不服提起行政诉讼后,公安局向法院提交了有关录像带的鉴定结论。下列说法哪些是正确的?
B.徐某认为鉴定结论有误,口头申请重新鉴定,人民法院应予准许
C.徐某要求鉴定人出庭接受询问,除有正当事由外,鉴定人应当出庭
D.徐某证明鉴定结论内容不完整,人民法院应不予采纳
【解析】 A项正确。根据《行诉证据规定》第14条规定,本题中公安局向法院提交有关录像带的鉴定结论作为证据时,该鉴定结论中依法应当载明鉴定所使用的科学技术手段。B项错误。关于行政诉讼原告的申请重新鉴定权,根据《行诉证据规定》第29条规定,行政诉讼原告申请重新鉴定依法应当以书面形式提出,本题中徐某如认为鉴定结论有误,须以书面形式而不能仅以口头形式申请重新鉴定。C项涉及行政诉讼原告的质证、询问证人权,根据《行诉证据规定》第47条第1款规定,本题中如徐某要求鉴定人出庭接受询问,鉴定人除有正当事由外依法应当出庭。因此C项正确。D项正确。关于鉴定结论的可推翻情形,根据《行诉证据规定》第62条规定,本题中若徐某能够证明该鉴定结论内容不完整,则人民法院依法应不予采纳。
2.关于行政诉讼的特有证据现场笔录的说法,错误的是:
C.制作现场笔录时,有其他人在现场的,可由其他人签名
D.现场笔录必须当场制作,不能在诉讼过程中另行补充
【解析】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行诉证据规定》第15条规定,现场笔录应由执法人员和当事人签名。当事人拒绝签名或不能签名的,应当注明原因;有其他人在现场的,可由其他人签名。所以,当事人拒绝签名,不一定导致现场笔录的无效。
3.下列选项中哪一个是行政诉讼所特有的法定证据种类?
【解析】行政诉讼中的现场笔录是指行政机关的工作人员在实施行政行为的现场对现场情况所作的书面记录。现场笔录是为了防止行政机关在某些特殊情况下难以取证导致败诉的后果而设置的一种特殊证据。
4.甲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诉称某公安分局在他不在家的情况下,撬锁对其租住的房屋进行治安检查,之后未采取任何保护措施即离开,致使其丢失现金5000元,要求被告赔偿损失。甲向法院提供了其工资收入证明、银行取款凭单复印件、家中存有现金的同乡证言和房东听到其丢失现金的证言。下列说法哪一个是正确的?
【解析】 A项错误。根据证据与案件主要事实的证明关系的不同,可以将证据划分为直接证据与间接证据。凡是可以单独直接地证明案件主要事实的证据属于直接证据,直接证据不必经过推理过程,本身就可以直观地说明有关案件事实。凡是必须与其他证据相结合,经过推理过程才能证明案件主要事实的证据,属于间接证据。本案中,甲需要举证证明的事实是某公安分局的行为致其丢失现金5000元。在甲向法院提供的证据中,工资收入证明、银行取款凭单复印件、家中存有现金的同乡证言等证据单独来看均不能直接证明甲丢钱事实的发生,不属于直接证据;至于房东听到其丢失现金的证言,虽然可以证明甲丢钱,但不能证明系由某公安分局的行为所导致,所以也不属于直接证据。
B项正确。根据《行诉证据规定》第10条第(2)项规定,提供银行取款凭单复印件作为证据,应经银行核对无异后加盖银行的印章。
C项错误。《行诉证据规定》第13条规定:根据《行政诉讼法》第31条第1款第(4)项的规定,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供证人证言的,应当符合下列要求:(1)写明证人的姓名、年龄、性别、职业、住址等基本情况;(2)有证人的签名,不能签名的,应当以盖章等方式证明;(3)注明出具日期;(4)附有居民身份证复印件等证明证人身份的文件。可见,提供房东的证言必须有房东的签名或盖章,但并不要求有租房协议原件,租房协议原件也不是第(4)项中所要求的证明证人身份的必须文件。
D项是考查行政诉讼证据的举证期限。《行诉证据规定》第7条规定:原告或者第三人应当在开庭审理前或者人民法院指定的交换证据之日提供证据。因正当事由申请延期提供证据的,经人民法院准许,可以在法庭调查中提供。逾期提供证据的,视为放弃举证权利。原告或者第三人在第一审程序中无正当事由未提供而在第二审程序中提供的证据,人民法院不予接纳。可见,原告甲的上述证据原则上应当在开庭审理前提交法院,但依法也允许存在因正当事由经法院准许可以延期提供证据的例外,因此,并非只有在开庭审理前提交法院才有效,D项的表述也是错误的。
5.林某从外地采购一批玉米存放在一粮食仓库销售,有人向该县技术监督局举报这批玉米已发生霉变,县技术监督局接到举报后即派员前往现场检查核实,该局人员对现场情况制作了检查笔录,并从这批玉米中抽出四袋样品送检,对这批玉米全部进行封存,林某对此不服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县技术监督局向法院提交了检查笔录,请问下列有关此检查笔录的说法正确的是:
【解析】 根据《行诉证据规定》第15条的规定可知,检查笔录应载明时间、地点和事件等内容,并由执法人员和当事人签名。如当事人拒绝签名或不能签名,可注明原因,由现场其他人签名,因此BC为正确选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