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性质不同。行政复议是由上一级行政机关对下一级行政机关所作具体行政行为进行的审查,整个过程都在行政系统内部进行,因而具有形式意义上的行政行为的特征。行政诉讼则是人民法院对行政机关所作具体行政行为实施的司法监督,属于司法行为。
2.受理机关不同。行政复议的受理机关是做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所属的人民政府或其上一级主管部门,而受理行政诉讼的机关则是人民法院。
3.受案范围不同。人民法院所受理的行政案件,只是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侵害其合法权益的案件,而复议机关所受理的则既有行政违法案件,也可以有行政不当案件。也就是说,凡是能够提起行政诉讼的行政争议,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都可以向行政机关申请复议,而以提起行政复议的未必能够提起行政诉讼。如法律规定行政复议终局决定的,当事人即不得提起行政诉讼。
4.审查范围不同。人民法院只审查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而一般不审查其是否适当;复议机关不仅审查具体行政行为是否合法,而且还要审查其是否适当。行政诉讼是实行不告不理原则,行政复议则实施有错必纠原则,这意味着复议的范围不局限于申请人的申请。因此,行政复议的审查范围要大于行政诉讼。
5.审理程序规则不同。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完全是按照司法程序进行,而行政复议由于是行政系统内部上级对下级的监督,故二者在审理程序规则方面存在许多差别。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实行的是两审终审,公开开庭审理制度;行政复议则基本上实行一级复议制度,以书面复议为原则,较之行政诉讼程序,行政复议程序比较灵活、简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