①在普通法系国家存在“先例约束原则”,法院在法律没有明确规定的情形下可以创造规则。在不成文宪法的国家,没有根本法意义上的宪法,法院在宪法性法律没有明确规定的前提下,就有关的宪法问题做出的判例也是宪法的表现形式之一。
②在成文宪法的国家,法院不能创设宪法规范,但有的国家的法院有宪法解释权,法院在具体案件中基于对宪法的解释而作出的判决,对下级法院有约束力。
(5)—国际条约和国际习惯。
①国际条约和国际习惯是国际法的主要渊源,但能否成为一个国家国内法的渊源及宪法的渊源,则取决于一个国家的参与和认可。
②西方有些国家,在本国的宪法中,对国际条约和国际习惯在国内法中的地位和效力问题作了专门的规定,如美国宪法第6条规定,美国缔结和即将缔结的条约是美国的最高法律,每个州的法官都应该受其约束。
(1)序言
世界上大多数国家的宪法都有序言。宪法序言的内容各国之间虽然都有不同,但是大致包括制宪的宗旨、目的和指导思想、国家的基本任务和奋斗目标。
宪法的附则是指宪法对于特定事项需要特殊规定而作出的附加条款。附则是宪法的一部分,其法律效力与一般条文相同,并具有特定性和临时性的特点。
特定性是指附则只对特定的条文和事项适用,有一定的范围,超出范围无效 来自www.chinalawedu.com
临时性是指附则只对特定的时间或情况适用,有时间限制,一旦时间届满或者情况发生变化,其法律效力自然应该终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