监察机关依法行使职权,不受其他行政部门、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监察工作必须坚持实事求是,重证据、重调查研究,在适用法律和行政纪律上人人平等。实行教育与惩处相结合、监督检查与改进工作相结合。监察工作应当依靠群众。
监察机关:国务院和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设立监察机关,国务院监察机关主管全国的监察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监察机关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监察工作,对本级人民政府和上一级监察机关负责并报告工作,监察业务以上级监察机关领导为主。
监察对象:国务院监察机关对下列机关和人员实施监察:国务院各部门及其国家公务员;国务院及国务院各部门任命的其他人员;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及其领导人员。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监察机关对下列机关和人员实施监察:本级人民政府各部门及其国家公务员;本级人民政府及本级人民政府各部门任命的其他人员;下一级人民政府及其领导人员。
监察机关的职责:检查国家行政机关在遵守和执行法律、法规和人民政府的决定、命令中的问题;受理对国家行政机关、国家公务员和国家行政机关任命的其他人员违反行政纪律行为的控告、检举;调查处理国家行政机关、国家公务员和国家行政机关任命的其他人员违反行政纪律的行为;受理国家公务员和国家行政机关任命的其他人员不服主管行政机关给予行政处分决定的申诉,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由监察机关受理的申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由监察机关履行的其他职责。
监察机关的权限:
采取监察措施:要求被监察的部门和人员提供与监察事项有关的文件、资料、财务帐目及其他有关的材料,进行查阅或者予以复制;要求被监察的部门和人员就监察事项涉及的问题作出解释和说明;责令被监察的部门和人员停止违反法律、法规和行政纪律的行为。可以采取的专门措施有调查违反行政纪律的措施和调查贪污、贿赂,挪用公款等行为的措施。
监察机关根据检查、调查结果,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提出监察建议:不执行法律、法规或者违反法律、法规以及人民政府的决定、命令,应当予以纠正的;本级人民政府所属部门和下级人民政府作出的决定、命令、指示违反法律、法规或者国家政策,应当予以纠正或者撤销的;给国家利益、集体利益和公民合法权益造成损害,需要采取补救措施的;录用、任免、奖惩决定明显不适当,应当予以纠正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其他需要提出监察建议的。有关部门没有正当理由拒绝的应当采纳监察建议。
作出监察决定:(一)违反行政纪律,依法应当给予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行政处分的;(二)违反行政纪律取得的财物,依法应当没收、追缴或者责令退赔的。监察机关依法作出的监察决定,有关部门和人员应当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