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司法考试行政法重点难点解析
一、1.国际法特征(1)国际法是平等主体之间的法律(2)国际法主要是国家之间的法律(3)国际法是各国通过协议共同制定的(4)国际法的实施主要依靠国际法主体自身的行动。
2国际法渊源:主要包括国际条约、国际习惯、一般法律原则。国际法学家学说、国际组织的决议和司法判例属于国际法渊源的辅助材料,不是独立的国际法渊源。
二、国际法与国内法的关系两个重要原则是:1 国内立法不能改变国际法的原则、规则;2国家不得以国内立法对抗国际义务;不得以国内法规定为理由逃避国际责任。
3 国际法不得干预国内立法制订,(除非该国承担了相关的特殊义务)
国际法在我国的适用问题1 宪法虽然有原则的立场,但没有统一的规定。
2 民商范围内,我国缔结的条约和国内法不同部分,可以在国内直接适用。(但声明保留的条款除外)
3其他范围:宪法、基本法规定不明确,要具体问题具体分析。
三、国际法基本原则1.国家主权平等原则2.不干涉内政原则3.不得使用威胁或武力原则4.和平解决国际争端原则5.民族自决原则6.善意地履行国际义务原则四、国际法主体1.国家2.国际组织3.特定民族解放组织五、国际法上的承认承认是既存国家对于新国家、新政府或其他事态的出现,以一定方式表示接受或者同时表明愿意与其发展正常关系的政治和法律行为。承认是既有国家对新国家或新政府所表明的态度,并不是新国家取得国际法主体资格的必要条件。承认包括对国家的承认和对政府的承认。对政府的承认一般采取“有效统治原则”。按承认的表明方式,承认可以分为国家承认和政府承认。按承认产生的效果,承认可以分为法律上的承认和事实上的承认。
六、国家继承1.条约的继承:政治性的条约不予继承,经济性的条约酌情继承,与领土、资源相关的条约予以继承。
2.国际财产的继承:被转属的国家财产与领土之间有关联;随领土转移原则;国家财产的转移应考虑到该领土居民的实际情况。
3.国家债务的继承:恶债不予继承4.国家档案的继承:协议解决,如无协议,则按照领土相关联原则继承。
七、国际组织1.国际组织的成员分为正式成员和非正式成员两种。非正式成员包括准成员和观察员。
2.国际组织的表决制度分为全体一致同意、多数同意制、加权表决制、和协商一致通过四种。
3.联合国下设安理会、经社理事会、托管理事会、国际法院等机构。其中安理会是唯一有权采取行动的机构。安理会表决非程序事项时,五个常任理事国均享有否决权。弃权和缺席不视为否决。
八、国际法律责任的免除1.同意:受害国事先以有效形式同意加害方的行为2.对抗与自卫:对抗措施和自卫应具有针对性、合法性和适度性。
3.不可抗力和偶然事故4.危难或紧急状态九、领土1.领土包括领陆、领水、领空和底土。领土主权及于领土的全部范围。
2.对领土主权的特殊限制:共管、租借、势力范围、国际地役。
3.领土的取得方式:传统方式包括先占、时效、添附、割让、征服。现代方式包括民族自决、公民投票、恢复权利和收复失地。
4.河流制度:(1)内河是指其河源河口均处于一国境内的河流。国内河流处于一国主权管理之下,国家可以自由地确立其各项制度。外国船舶未经许可不得进入内河。
(2)界河是指流经两国之间,分隔两国领土的河流。界河一般不向第三国开放,其水域根据边界条约分属沿岸国,有关界河的利用由沿岸国协议解决。
(3)多国河流是指流经数国领土的河流。多国河流属于沿岸国的内水,沿岸国对本国境内的河段可行使完全的排他的管辖。沿岸国行使其主权时,不得对他国的利益构成损害。
(4)通过条约规定对所有国家开放航行的河流称为国际河流。
(5)国际运河5.边界:划定边界时的习惯:以山脉为边界时依主分水岭;以可航行河流为界的以主航道中心线,不可航行河流依河流中心线。
十、领海1.领海的划定包括正常基线和直线基线两种。领海的宽度不得超过12海里,我国的领海宽度为12海里。
2.国家对领海享有自然资源的所有权、领海上空的领空权、沿海航运及贸易权、有关制度的立法权、司法管辖权、紧追权及中立权。
十一、毗连区1.毗连区:从领海基线量起不超过24海里。我国毗连区宽度为12海里。
2.沿海国对毗连区不享有主权,对毗连区的管制不包括毗连区的领空。
3.沿海国在毗连区的权利:制定防止在其领土或领海内违反其海关、财政、移民、税收或卫生的法律或规章;惩治在其领土或领海内违反上述法律或规章的行为。
十二、专属经济区从领海基线算起不超过200海里。沿海国的主权限于专属经济区的自然资源。其他国家在专属经济区有航行和飞越的自由,有铺设海底电缆和管道的自由。
十三、大陆架1.性质:沿海国陆地领土的自然延伸,属于自然权利,无需宣布或占领。
2.范围:不足200海里的,延伸至200海里,超过200海里的,不得超过350海里获2500米等深线外100海里。
3.沿海国权利:勘探、开发、养护、管理海床和底土自然资源的排他性权利;钻探的排他性权利;建造、使用、管理人工岛屿和设施。
4.其他国家的权利:航行、飞越、铺设海底电缆和管道的自由。
十四、无害通过制度无害通过是指在不损害沿岸国和平、安全与良好秩序的情况下,无需事先通知或征得许可而连续不停的迅速的通过领海或为驶入内水或自内水驶往公海而通过领海的航行。沿海国为了本国的安全,可以暂时停止外国船舶的通过。
十五、登临权1.被登临的船舶不能是军舰或者专用于政府非商业性服务的船舶。
3.登临权应由各国军舰、军用飞机或者经正式授权的为政府服务的船舶或飞机行使。
4.登临应当审慎。
十六、紧追权1.紧追必须从国家管辖范围内的水域开始2.紧追必须连续不停的进行,不得中断。
3.紧追在将被追逐船舶逮捕或者被追逐船舶进入本国或第三国领海时终止。
4.紧追只可由军舰、军用飞机或其他由明显标志的经授权的为政府服务的船舶或飞机进行。
5.紧追应当审慎。
十七、国际海底区域的平行开发制度在某一区域勘探后,开发申请者要向国际海底管理局提供两块具有相等价值的矿质,管理局选择其中一块作为保留区,留给管理局通过企业或者以发展中国家协作的方式进行活动,另一块是合同区,可以由缔约国或其企业通过与管理局签订合同进行开发。
十八、国际航空法1.目前对于发生国际民航损害的责任采取过失推定原则。有管辖权的法院为:承运人住所地法院、承运人主营业地法院、签订合同的承运人营业机构设立地法院、航程目的地法院。
2.空中劫持(1)公约:东京公约、海牙公约、蒙特利尔公约(2)管辖国家:与该罪行有关的国家或者本国法规定可以行使管辖权的国家(3)管辖原则:或引渡或起诉。
十九、外层空间法1.登记制度:从事任何外空发射活动都要在本国和联合国秘书处登记。
2.营救制度:(1)援助:对获悉或发现在一国领土内的宇航员,领土国营立即采取一切可能的措施,营救宇航员并给予必要帮助。
(2)通知:对获悉或发现宇航员发生意外时,应立即通知发射国及联合国秘书长。
3.责任制度:(1)发射国对其空间物体在地球表面造成的损害或者给飞行中的飞机造成的损害,负绝对责任。
(2)发射国对其空间物体在地球表面意外的地方给另一国或第三国的空间物体的损害,由发生过错的发射国单独或共同承担损害责任。
(3)共同责任:由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国家共同发射的空间物体造成的损害,应由这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发射国共同或单独承担赔偿责任。
二十、国际环境保护法的原则1.国家环境主权和不损害其管辖范围以外环境的原则。
2.国际环境合作原则3.共同但有区别的责任原则4.可持续发展原则二十一、国籍1.国籍的取得:原始取得:分为血统主义原则、出生地主义原则和混合制原则继有取得:包括自愿申请入籍、因法律规定入籍、因收养入籍2.我国关于国籍法的规定:(1)原始取得:父母双方或一方为中国国民,本人出生在中国或外国,具有中国国籍。父母双方或一方为中国国民并定居在外国,本人出生时即具有外国国籍的,不具有中国国籍。父母无国籍或国籍不明,定居在中国,本人出生在中国,具有中国国籍。
(2)继有取得:外国人或无国籍人,如果是中国人的近亲属,或定居在中国,或有其他正当理由,并愿意遵守中国宪法和法律,可以申请加入中国国籍。
(3)中国不承认双重国籍原则。
二十二、外国人的法律制度1、对外国人的待遇分为国民待遇、最惠国待遇、差别待遇和普遍优惠待遇。
2、外交保护的条件:(1)本国人权利受损是外国国家的不当行为所致(2)国籍连续原则(3)用尽当地救济原则二十三、庇护庇护是属地优越权的体现。犯有危害和平罪、战争罪和反人类罪之人不在庇护之列。
二十四、引渡的主要原则1.无条约无义务原则2.政治犯罪不引渡原则3.双重犯罪原则4.罪名特定原则5.转引渡需经原引渡国同意原则。
注意:我国进行引渡的联系机关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外交部。
二十五、领事关系和外交关系的联系和区别:1.联系:(1)都是执行派遣国对外政策的常驻国外的机关(2)都是根据协议建立,馆长均需由派遣国国家伙政府派遣(3)均受派遣国外交部领导(4)同意建立外交关系即同意建立领事关系;领事关系的存在对建立外交关系有推动作用(5)外交使节同时执行领事职务;如两国未正式建交,领事也可兼办外交职务2.区别:(1)名义地位不同(2)职务不同(3)工作地域范围不同(4)享受特权与豁免的程度不同二十六、条约法1.条约成立的实质要件:国际法主体缔结、自由同意、不违反国际强行法2.缔约程序:谈判、签署、批准和交换或交存批准书。注意未登记的条约不得在联合国机关援引。
3.条约的保留:(1)条约允许的保留,无需接受自然生效(2)若目的和宗旨表明需全体接受,则全体接受方有效(3)条约为国际组织章程时,该组织有权机构接受即有效(4)其他情形由条约国自行决定是否接受4.条约的效力(1)条约必须信守原则(2)法不溯及既往原则(3)条约对第三国无损益原则(4)后约原则上优于先约二十七、国际争端1.和平解决国际争端的政治办法(1)谈判与协商(2)斡旋与调停(3)调查与和解2.解决国际争端的法律办法(1)国际仲裁(2)司法解决国际法院由15名国籍不同的法官组成,由联合国大会和安理会分别选举,同时获得绝对多数票才能当选,任期9年,可连选连任。联合国大会、安理会和经大会授权的联合国其他专门机构,对于任何问题可以请求国际法院发表咨询意见。国际法院的判决具有终局性,且当事人必须履行。
二十八、海牙体系规则1.“条约无规定”不解除当事国的义务2.“军事必要”不解除当事国义务3.区分对象原则4.限制作战手段和方法原则二十九、战争犯罪1.包括危害和平罪、战争罪、违反人道罪2.两个主要的临时性国际刑事司法机构是前南国际法庭和卢旺达国际刑事法庭。常设性的国际刑事司法机构是国际刑事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