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自然人
(2)自然人的住所:我国民事法律规定,自然人以他的户籍所在地的居住地为住所,经常居住地和户籍所在地不一致的,经常居住地视为住所。当事人有几个住所的,以产生纠纷的民事关系有最密切联系的住所为住所。
2.法人:我国对法人国籍的确定采取登记地说。对法人住所的确定采用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说。
1.特点:是法律适用规范、是间接规范、具有独特的结构
3.类型:单边冲突规范、双边冲突规范、重叠适用的冲突规范、选择适用的冲突规范。
2.物质所在地法:常用连接点为物之所在地3.行为地法:常用连接点为合同缔结地、合同履行地、婚姻举行地、侵权行为地
6.旗国法:常用连接点为船舶、航空器上的旗帜国
四、准据法
根据民通意见192条,当需要适用其法律的外国不同地区实施不同法律的,应先根据该国的区际冲突规则加以确定;如该国法律未作规定,适用与该民事关系有最密切联系的地区的法律。
4.包含直接反致的转致:甲→乙→丙→乙5.完全反致:只限于英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