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相关规定:条约优先、普通地域管辖及其例外(被告住所地、经常居住地)、特殊地域管辖(合同签定或履行地、标的物、财产、代表机构、侵权行为地)、专属管辖、应诉管辖或推定管辖或接受管辖、集中管辖(哪些案件——涉外合同侵权、信用证、仲裁条款、承认和执行;排除涉外房地产和知识产权案件)
(例题)我国人民法院对下列各项在我国境内没有住所的被告提起的合同或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诉讼,可依法行使管辖权的有哪几项? A.被告在我国境内设有代表机构 B.被告在我国境内有可供扣押的财产C.被告现正在我国旅游 D.合同是在我国签订的3.涉外诉讼的期间、诉讼保全涉外诉讼的期间通常比国内案件诉讼期间更长(由国内诉讼的15天到涉外诉讼的30天);我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在涉外民事诉讼中,法院只基于当事人的申请或在起诉前基于利害关系人的申请,裁定是否采取财产保全措施,并不依职权主动采取该类措施。诉讼前的保全和诉讼中的保全4.国际司法协助(1)范围——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第262条至第265条的规定,关于司法协助的范围,我国法院和外国法院可以在我国缔结或参加的国际条约或互惠的基础上,相互请求进行司法协助,包括送达文书、调查取证、承认与执行外国法院判决和外国仲裁裁决以及进行其他诉讼行为。
(2)提出司法协助请求的一般途径——外交途径、使领馆途径、法院途径、中心机关途径(又称为中央机关途径)。
(3)域外送达——我国《民事诉讼法》第247条规定的七种向国外送达的方式:条约途径、外交途径、使领馆送达、诉讼代理人、分支机构、邮寄、公告;外国向中国送达方式(4)域外取证——域外取证方式主要包括:代为取证;领事取证;特派员取证;当事人或诉讼代理人自行取证。
(5)外国法院判决的承认与执行a.提出的主体、当事人向有管辖权的法院(在我国为被执行人住所地或财产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法院按照条约的规定或者互惠原则向对方国家的法院请求。
b.审查的标准:对于向我国法院申请承认与执行的外国判决或裁定,我国法院须依条约的规定或互惠原则进行审查。经审查,如果外国法院有管辖权、不与正在我国国内进行或已经终结的诉讼相冲突,审判程序公正,是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或裁定,不违反我国法律的基本原则或我国国家主权、安全和社会公共利益的,裁定承认其效力,需要执行的,发出执行令。如既无条约关系也不存在互惠,不予以承认与执行,当事人可以向我国法院起诉,由有管辖权的法院作出判决并予以执行。
(例题)72.某外国法院依照该国与我国缔结或共同参加的国际条约的规定提出司法协助请求,我国法院应该依照什么程序提供司法协助? A.依照国际惯例进行 B.依照我国法律规定的程序进行C.依照该外国法律规定的程序进行,但该程序不得违反我国的公共秩序D.在一定条件下,也可依照外国法院请求的特殊方式进行(6)区际法律冲突区际法律冲突的解决途径:a.区际冲突法解决途径——全国统一区际冲突法、各自的区际冲突法、类推国际私法解决、适用与解决国际私法冲突基本相同的规则b.统一实体法解决途径(7)中国的区际司法协助:a.中国区际冲突之解决方案:a.各自的区际冲突法b.全国统一的区际冲突法c.全国统一实体法b.内地与香港特别行政区安排(送达)、内地与澳门特别行政区安排(送达与取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