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国法的考查特点体现在三个方面:一是常规知识的新考法,常中出新,注重对二级重点的考查。这部分很多都是往年真题和平时复习中所强调的基本知识、基本理论,都很常规。从考查方式上却是熟题新出,仍需要认真思考、谨慎作答,切不可因熟悉而疏忽。这部分集中的是中等难度试题,据分析该类试题共18分,占40%。二是注重对大纲新增考点和辅导用书上独特阐述的考查;这是三国法方面偏爱的考查特点,原则“从新的从简”,即注重新增考点,而新增考点一般考的简单,容易得分。07三国法新增的内容较多,在该趋势的推动下,整体降低了三国法部分的难度。这部分集中的是偏低难度试题,据分析该类试题共10分,占25%。三是考查方式综合、细致、实务,技巧性强。基本考法是几个常规知识点的综合,或者一个知识的几个综合的方面,所涉及的内容非常细致,务实,少有纯理论性的知识,而是以某个实务问题为切入点,迷惑选项设置巧妙,充分体现了命题人“匠心独运”,娴熟驾驭命题技巧和该学科知识的功底。这部分集中的是偏高难度试题,据分析该类试题共14分,占35%。
以下将从今年的司法考试卷一真题中精选几道命题精巧、考查全面、容易出错的几道试题进行分析,从此可窥见司考命题技巧与考查特点的“一斑”,为日的复习工作提供指导。
国际公法,2007卷一第34题:奥尔菲油田跨越甲乙两国边界,分别位于甲乙两国的底土中。甲乙两国均为联合国成员国,且它们之间没有相关的协议。根据有关的国际法规则和国际实践,对油田归属与开发,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A.该油田属于甲乙两国的共有物,其中任何一国无权单独进行勘探和开采
B.该油田位于甲乙两国各自底土中的部分分属甲国、乙国各自所有
D.无论哪一方对该油田进行开发,都必须与另一方分享所获的油气收益
解析:本题考查国家领土要素之一底土中的资源——石油。国家领土属于国家的要素之一,它包括领陆、领水、领空和底土四个部分。底土是指领陆和领水下面的部分,理论上一直延伸到地心。国家对底土及其中的资源拥有完全主权,对于甲乙两国各自底土中的石油资源,应当由甲国、乙国各自行使主权,故正确答案选B项。
本试题的难度在于打了界河制度和国际海底区域资源利用制度的“擦边球”,事实上那个项都没有“擦”上,A选项容易使得考生联想到界河、边界资源的利用相关制度,D选项容易让考生联想到国际海底区域的平行开发制度。C选项的联合国的托管理事会的“监督”,更促使考生陷于“平行开发制度”的思维定势中难以跳出,事实上联合国托管理事会已经完成了它的任务,不再承担职能,这又是个混淆选项,故C项错误,不选,。A项和D项都属于“自然思维”或者想当然的判断,缺乏法律依据,选项设置利用了考生在不知所选的情况下就“凭感觉”选一个的连蒙带猜的心理,容易错选。
国际私法,2007卷一第39题:中国A公司与德国B公司因双方合同中仲裁条款的效力问题在我国涉诉。双方在合同中约定仲裁机构为位于巴黎的国际商会仲裁院,仲裁地为斯德哥尔摩,但对该仲裁条款应适用的法律未作约定。依我国现行司法解释,我国法院审查该仲裁条款效力时,应适用下列哪国的法律?
解析:根据06年仲裁法司法解释的规定,涉外仲裁协议的当事人约定的法律;没有约定所适用的法律,但约定了仲裁地的,适用仲裁地点的法律;没有前述约定的,适用法院地的法律。本案例中应当适用仲裁机构所在地的法律,即瑞典的法律,故A选项表述正确。这是06仲裁法司法解释以及辅导用书上所进行详尽阐述的,印证了仔细阅读辅导用书的重要性。
本题考查了涉外仲裁协议的效力、认定仲裁协议效力的法律适用,对该问题考生容易在合同的法律适用、仲裁机构所在国的法律、仲裁地点的法律、审查仲裁协议效力的管辖法院的法律之间徘徊,这是第一层的难度;第二层的难度是对于仲裁协议的法律适用,最高院的实际做法、国际通行惯例、新生效的仲裁法司法解释,都在辅导用书上有详尽的阐述,有的考生可能就跟着国际习惯、最高院的实际做法判断的;第三层的难度是在仲裁协议的法律适用上,在国际私法理论学界存诸多理论上的观点,这会导致从事国际私法专业的研究生考生陷于各种观点和争议的徘徊中,无可适从,从而在心里“批判”所谓的理论争议,于是想的越多,错的越多。
经过深度分析发现,本试题具有极强的综合性,这就对考生拿分构成了特别大的障碍。
国际经济法,2007卷一第95题:某种化工材料进口数量的增加,使国内生产同类产品及与其直接竞争的产品的化工厂受到严重损害。依我国相关法律规定,与国内产业有关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有权采取的措施有:
A.直接向海关申请禁止该化工产品的进口 B.向商务部提出反倾销调查申请
C.向有管辖权的法院提起损害赔偿的诉讼 D.向商务部提出保障措施调查的申请
解析:在此考生需要掌握的是各种对外贸易的救济措施,包括反倾销、反补贴、保障措施、知识产权海关保护的边境措施和临时措施等,对它们的定义、所规范的情形、救济措施的功能都需要予以正确把握。
保障措施是指由于进口产品数量增加,对生产同类产品或者直接竞争产品的国内产业造成严重损害或者严重损害威胁。可见D项符合题意,故当选。A项是针对海关知识产权保护的边境措施,对象是侵犯知识产权的进口商品,题目中没有表明侵犯知识产权的情形,故不选。知识产权海关保护的临时措施或边境措施,这是今年大纲新增加的内容,但是仅作为一个选项来考查。对外贸易救济措施属于政府的对外贸易管理方面的职能,故与外贸行政管理相关的救济应当是寻求政府的救济措施,法院的管辖权属于司法救济方式,需要存在侵权、违约、违法等情形,不属于这里的救济措施,故C项不选。
本题的综合性也非常强,难度比较大,考生容易在反倾销和反补贴措施之间犹豫,也可能因为虑及今年大纲新增加的知识产权海关保护的边境措施而误选了A,也可能会凭自己感觉而选C项。这里不仅要理解各种对外贸易的各类行政救济措施之间的区别,还要区分对外贸易的行政救济与司法救济的区别,考查深度和难度都很高,也凸显了命题人对相关知识和出题技巧的娴熟把握。
三国法部分的考查,总体而言难度不大、内容中规中距,没有偏难、偏怪的考查内容,内容细致、专业,综合程度高、实务性强,符合司法考试的命题规律和考查趋势,也基本符合我们考前对命题的预测,但凡认真进行复习、参加我们辅导班的考生,理论上是可以拿到全分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