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80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1.公约的适用―――国际货物买卖合同
(1)“国际”买卖:
1)当事人营业地在不同缔约国,当事人如拥有一个以上的营业地,则采取与合同及合同的履行关系最密切的营业地为其营业地。
2)扩大适用(间接适用)―――非缔约国当事人的合同,但合同的准据法是缔约国如果非缔约国当事人未作法律或公约的选择,公约还可在下面情况下适用。公约第l条(1)款(B)项规定,对于当事人双方或一方营业所所在地国不是缔约国,如果国际私法规则导致适用某一缔约国的法律时,公约可以适用于他们之间订立的货物买卖合同法律\教育网。在这种情况下适用公约,须具备3个条件:A、货物买卖合同具有国际性,即双方当事人的营业地分处在不同国家;B、双方当事人或一方当事人的营业地所在的国家不是公约缔约国;C、受理纠纷的法院或仲裁机构根据国际私法规则认为该合同适用某一缔约国的法律。《公约》这一规定的目的旨在扩大公约的适用范围,但允许缔约国提出保留。
《公约》不适用于合同中的主要部分是为提供劳务和服务而成立的货物销售合同。公约第3条还排除了对提供货物与提供服务相结合的合同的适用。依公约的规定,下列两种合同排除适用:
《公约》的标准是看该合同中的绝大部分义务是销售货物还是提供劳务或服务。如果销售货物是主要的,则应适用《公约》。反之,则不适用。
混合合同:卖方绝大部分义务是提供服务、劳务:不适用(来料加工)
――如果货物和劳务可以分开,则公约可以只适用于货物部分
(3)6种例外(不适用)
① 供私人、家人或家庭使用的货物(个人消费)。除非卖方在订立合同前任何时候或订立合同时不知道而且没有理由知道这些货物是作任何这种使用的;
④ 公债、股票、投资证券、流通票据或货币等有价证券;
(4)公约不涉及的三个问题
① 合同的效力,或其任何条款的效力,或任何惯例的效力。
② 合同对所售货物所有权可能产生的影响(所有权转移规则)
③ 卖方对于货物对任何人所造成的死亡或伤害的责任(产品质量侵权)
(5)公约的任意性
① 缔约国当事人可以通过选择一个国家的法律来排除公约的适用。但是这种选择必须明示。其要点是:A、当事人可以通过选择一个国家的法律作准据法而排除80年公约的适用。B、当事人必须通过明示方式选择法律,主要指选择一个国家的国内法。C、对国际贸易术语的选择不构成对80年公约的排除。D、如果没作法律选择,则公约就当然适用于他们之间订立的买卖合同。
② 非缔约国当事人可以选择适用公约,可约定部分适用公约,可以改变公约内容,但有限制,当事人营业地所在国在加入公约时已经提出保留的内容,当事人必须遵守,不得排除或改变。
(6)我国的两个保留
① 扩大适用的保留:只能适用必须双方营业地所在国都是公约的缔约国
② 合同形式的保留:合同必须书面,排除口头和其他形式
2.要约承诺规则(按国内合同法掌握)
① 要约
(一)要约的概念及其构成要件一项有效的要约须具备以下条件:
(2)要约的内容必须十分确定。依《公约》第14条的规定,要约中应至少包含三个基本交易条件:A、货物的名称;B、货物的数量或确定数量的方法;C、价格或确定价格的方法。
(1)要约的撤回要约的撤回,是指要约人在要约生效之前阻止要约生效的行为。因为要约在到达受要约人之前尚未产生法律效力,因此要约人可以撤回要约。只要撤回要约的通知先于要约到达受要约人即可撤回要约。即要约人撤回要约的条件是,撤回要约的通知必须于要约到达受要约人之前或同时送达受要约人。
(2)要约的撤销要约人在要约送达受要约人后取消要约的行为称为要约的撤销。要约分为可撤销的要约和不可撤销的要约。对于不可撤销的要约,只有撤回的问题。依公约第16条的规定,在未成立合同之前,也就是受要约人没有承诺之前,要约可以撤销,但是撤销的通知必须在受要约人发出接受通知之前送达受要约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