仲裁请求的变更或反请求的提出,不影响简易程序的继续进行。经变更的仲裁请求或反请求所涉及争议的金额超过人民币50万元的,除非当事人约定继续适用简易程序,简易程序变更为普通程序。
在简易程序进行过程中,当事人可以对其仲裁请求进行变更,也可以在规则规定的期限内提出仲裁反请求。如果当事人变更后的仲裁请求和仲裁反请求金额均不超过人民币50万元,则应继续适用简易程序。然而,适用简易程序的前提之一就是案件争议金额较小,如果在仲裁程序中由于当事人仲裁请求的变更或反请求的提出使得请求金额超过了人民币50万元,则不宜再适用简易程序,在当事人没有约定的情况下,案件应变更为普通程序,以保证案件争议得到充分的审理。
本条中的“经变更的仲裁请求或反请求所涉及争议的金额超过人民币50万元的”,是指仲裁请求或反请求各自分别超过人民币50万元的情况,而不是指二者的合并金额。本条中的“当事人约定继续适用简易程序”的情况,必须由当事人书面确定。该约定也可以是通过仲裁庭向当事人征求意见的方式取得的。
如果依照本条规定,案件由简易程序变更为普通程序,则应按照本规则第二章的规定,仲裁程序重新开始进行,由CIETAC秘书局或分会秘书处重新向当事人发出仲裁通知,重新组成仲裁庭对案件进行审理,除非当事人另有书面约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