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效的劳动合同,从订立的时候起,就没有法律约束力。确认劳动合同部分无效的,如果不影响其余部分的效力,其余部分仍然有效。
劳动合同的无效,由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或者人民法院确认。
本条中因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而导致劳动合同无效的情形,既包括劳动合同的主体不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如用人单位不具有法人资格或劳动者不满16周岁等;也包括劳动合同内容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如工作时间超过国家规定,劳动报酬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等。
除了本条规定中提到的欺诈、威胁之外,采取其他如恐吓、威逼等手段,使另一方当事人违背真实意思而签订的劳动合同也是无效合同。依据本条第二款,对合同条款进行修改删除时需掌握一基本原则:劳动合同的必备条款无效的,必须依法进行修改,不得删除;如果是次要条款,可以修改,也可以在双方当事人协商一致的情况下,对之进行删除。
劳动合同的无效应由什么机关认定?与我国的劳动争议处理体制类似,劳动合同的无效,经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仲裁裁决而未提起诉讼的,由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认定;如果经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仲裁后,当事人不服又提起诉讼的,由人民法院认定。即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的裁决是当事人提起诉讼的前置程序。
《劳动部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条文的说明》第18条
《劳动部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7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4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