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责任法定原则。作为一种否定性的法律后果,法律责任应当由法律规范预先规定。违法行为或违约行为发生后,应当按照事先规定的性质、范围、程度、期限、方式追究违法者、违约者或相关人的责任。责任法定原则具体的有四个方面的含义:①要由特定的国家机关和国家授权的机构归责。②反对责任擅断和主观猜想。比如我见了这个人神志慌张,就判定老黄家的电视机肯定就是他偷的,这样就不行。③反对有害追溯,不能以事后的法律追究在先行为的责任或加重责任,不能以法有溯及既往的效力为由而扩大制裁面、加大制裁程度。④责任法定一般允许人民法院运用判例和司法解释的方法行使自由裁量权,正确认定归结法律责任。
(2)公正原则。法律责任追究方面的公正,书上讲了以下几个意思:第一,任何违法行为、违约行为都应该依法追究相应的责任。第二,责任与违法或者损害相均衡、相平衡。第三,要综合考虑行为人承担责任的多种因素,做到合理的区别对待。第四,要依据法律程序归结、追究责任。第五,要平等追究。
(3)效益原则。效益原则简单的讲,就是进行责任追究的时候,要考虑到投入或产出的问题、成本或收益的问题。
(4)合理性原则。合理性原则意思为,在设定、归结法律责任的时候要考虑到人的心智与情感因素,以真正发挥法律作用的功能,也就是整个来说要考虑到他的一种人性基础,他的一种人的心智状况,也就是要合乎天理人情。比如说我为了过个好年去偷,我为了希望工程去盗,从合理性角度恐怕在追究法律责任的时候要考虑到这些因素。所以要考虑到人的心智与情感因素的影响,实现法、理、情的最大程度的统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