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八议。《曹魏律》以《周礼》“八辟”为依据,正式规定了此制度,核心内容是对封建特权人物犯罪实行减免处罚的法律规定,包括议亲(皇帝亲戚)、议故(皇帝故旧)、议贤(有传统德行与影响的人)、议能(有大才能)、议功(有大功勋)、议贵(贵族官僚)、议勤(为朝廷勤劳服务)、议宾(前代皇室宗亲)。“其犯十恶者,不用此律。”
2.官当。《北魏律?法例篇》规定,每一爵级抵当徒罪2 年;《陈律》规定,凡尘官折抵徒刑,同赎刑结合使用。官当是封建社会允许官吏以官职爵位折抵徒罪的特别制度。元朝开始废除官当制度。
3.重罪十条。《北齐律》首次规定此制度,置于律首,具体包括:反逆;大逆;叛;降;恶逆;不道;不敬;不孝;不义;内乱。前述重罪不在八议论赎范围。
5.北朝与南朝相继宣布废除宫刑,自此结束了宫刑的历史。
6.《晋律》“准五服以制罪”的确立,是礼法结合的体现,使得儒家的礼仪制度与法律的适用完全结合在一起,它不仅体现了晋律“礼律并重”的特点,也是儒家思想在封建法律制度中的集中表现。
7.北魏太武帝确立了死刑复奏制度,即奏请皇帝批准执行死刑判决的制度。既加强了皇帝对司法审判的检控,又体现了皇帝对民众的体恤,为唐代的死刑三复奏奠定了基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