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讯问犯罪嫌疑人是侦查阶段的必经程序,必须由不少于两名的侦查人员进行。
2、对于不需要逮捕、拘留的犯罪嫌疑人,可以传唤到犯罪嫌疑人所在市、县内的指定地点或者到他的住处进行讯问,但是应当出示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的证明文件。对于被拘留或者逮捕的犯罪嫌疑人,应当在拘留、逮捕后的24小时内进行讯问。传唤、拘传持续的时间最长不得超过十二小时。不得以连续传唤、拘传的形式变相拘禁犯罪嫌疑人。
3、讯问聋、哑的犯罪嫌疑人,应当有通晓聋、哑手势的人参加,并且将这种情况记明笔录。讯问不满十八岁的证人、被害人,应当通知其法定代理人或者其他监护人到场。
4、共同犯罪的案件,对于各个犯罪嫌疑人应当分别进行讯问。
5、侦查人员在讯问犯罪嫌疑人的时候,应当首先讯问犯罪嫌疑人是否有犯罪行为,让他陈述有罪的情节或者无罪的辩解,然后向他提出问题。犯罪嫌疑人对侦查人员的提问,应当如实回答。但是对与本案无关的问题,有拒绝回答的权利。严禁采用刑讯逼供或者威胁、引诱、欺骗以及其他非法的方法获取犯罪嫌疑人的供述。
6、讯问笔录应当交犯罪嫌疑人核对,对于没有阅读能力的,应当向他宣读。如果记载有遗漏或者差错,犯罪嫌疑人可以提出补充或者改正。犯罪嫌疑人承认笔录没有错误后,应当签名或法律教|育|网者盖章。侦查人员也应当在笔录上签名。犯罪嫌疑人请求自行书写供述的,应当准许。必要的时候,侦查人员也可以要犯罪嫌疑人亲笔书写供词。此外,讯问犯罪嫌疑人,可以在文字记录的同时使用录音、录像。
(二)对刑事诉讼法第96条和《六机关规定》第9、10、11条的理解
1、谁有权为犯罪嫌疑人聘请律师,犯罪嫌疑人本人,其亲属可以代为聘请。
2、不涉及国家秘密的案件,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不需要批准;涉及国家秘密的理解,不能因为案件本身需要保守秘密而作为涉及国家秘密。
3、安排律师会见的期限,一般是48小时,对于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组织、领导、参加恐怖活动组织罪或者走私犯罪、毒品犯罪、贪污贿赂犯罪等重大复杂的两人以上的共同犯罪案件,律师提出会见犯罪嫌疑人的,应当在5日内安排会见。
二、询问证人、被害人(刑事诉讼法第97-100条)
1、询问证人、被害人应当由两名以上的侦查人员进行,可以到证人、被害人所在单位或者住处进行,但是必须出示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的证明文件。在必要的时候,也可以通知证人、被害人到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提供证言,但不得另行指定其到其他地点接受询问。
2、询问证人、被害人应当个别进行。询问不满十八岁的证人、被害人,应当通知其法定代理人或者其他监护人到场。
3、询问时,应当告知证人、被害人必须如实提供证据、证言和有意做伪证或者隐匿罪证应负的法律责任。侦查人员不得向证人、被害人泄露案情或者表示对案件的看法,严禁使用威胁、引诱和其他非法方法询问证人、被害人。
4、有关证人、被害人询问笔录的制作,参照刑事诉讼法第95条对讯问笔录制作的规定。
三、勘验、检查(刑事诉讼法第101-108条)
(一)勘验、检查可以根据其对象和内容的不同被分为现场勘查、物品检验、尸体检验、人身检查四种,其共同适用的基本要求是:
1、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义务保护犯罪现场,并且立即通知公安机关派员勘验。
2、对于与犯罪有关的场所、物品、人身、尸体勘验或者检查应当由侦查人员负责进行。在必要的时候,可以指派或者聘请具有专门知识的人,在侦查人员的主持下进行勘验、检查。
3、侦查人员执行勘验、检查,必须持有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的证明文件。
5、勘验、检查的情况应当写成笔录,由参加勘验、检查的人和见证人签名或者盖章。
6、人民检察院对公安机关的勘验、检查,认为需要复验、复查时,可以要求公安机关复验、复查,并且可以派检察人员参加。另外,勘验和检查的区别是:勘验是对“死体”,检查是对“活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