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对于不属于本院管辖或者被告人不在案的应当决定退回人民检察院。
【例】某县法院在对杨某绑架案进行庭前审查中,发现下列哪些情形时,应当将案件退回检察机关?
D.检察机关移送起诉材料欠缺已经委托辩护人的住址、通讯处
2.对于需要补送材料的应当通知人民检察院在3日内补送
3.对于法院宣告被告人无罪的,人民检察院依据新的事实、证据材料重新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
4.人民法院裁定准许人民检察院撤诉的案件,没有新的事实、证据,人民检察院重新起诉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例】在宣告判决前人民检察院要求撤回起诉,人民法院作出准许撤诉裁定后人民检察院又对该案重新起诉的,什么情况下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5.对于符合第15条第2~6项规定的情形的应当裁定终止审理或者决定不予受理。
6.对于被告人真实身份不明,但符合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
【例】法院对提起公诉的案件进行审查后,下列哪些情形下应当通知检察院补充材料?
A.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但被告人真实身份不明的
C.证人名单未列明出庭作证和拟不出庭作证的证人的住处和通讯处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