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法院对人民检察院提起的公诉案件,应当在收到起诉书(一式八份,每增加一名被告人,增加起诉书五份)后,指定审判员审查以下内容:
(二)起诉书指控的被告人的身份、实施犯罪的时间、地点、手段、犯罪事实、危害后果和罪名以及其他可能影响定罪量刑的情节等是否明确;
(三)起诉书中是否载明被告人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种类、羁押地点、是否在案以及有无扣押、冻结在案的被告人的财物及存放地点;是否列明被害人的姓名、住址、通讯处,为保护被害人而不宜列明的,应当单独移送被害人名单;
(五)是否附有能够证明指控犯罪行为性质、情节等内容的主要证据复印件或者照片;注:实物证据可以再行补充
(六)是否附有起诉前提供了证言的证人名单;证人名单应当分别列明出庭作证和拟不出庭作证的证人的姓名、性别、年龄、职业、住址和通讯处;
(七)已委托辩护人、代理人的,是否附有辩护人、代理人的姓名、住址、通讯处明确的名单;
(九)侦查、起诉程序的各种法律手续和诉讼文书复印件是否完备;
(十)有无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二)至(六)(注意:未包括(一))项规定的不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形,前款第(五)项中所说的主要证据包括:
(1)起诉书中涉及的刑事诉讼法第四十二条规定的证据种类中的主要证据;
(2)同种类多个证据中被确定为主要证据的;如果某一种类证据中只有一个证据,该证据即为主要证据;
(3)作为法定量刑情节的自首、立功、累犯、中止、未遂、防卫过当等证据。
简单地说:对于起诉书中有无明确的犯罪事实并且是否附有证据目录、证人名单和主要证据复印件或者照片(刑诉法150条)的内容进行审查,如果具有就应当开庭审判。除了这4项内容以外,最高人民法院在司法解释里又补充了几项具体的内容,弥补了法律规定不够完善的地方,有这么两点,第一点,案件是否属于法院管辖,自然要进行审查的;第二点,案件有无刑事诉讼法第15条第2项到第6项规定的不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形。
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案件,应当向人民法院移送的“主要证据”包括:( )。
C.作为法定量刑情节的自首、立功、累犯、中止、未遂、正当防卫的证据D.证明被告人主要犯罪事实的所有证据 ABC
审查起诉的方法:庭前审查只能进行书面审查,不允许进行证据调查工作,更不允许提审被告人。
案件经审查后,应当根据不同情况分别处理:
(一)对于不属于本院管辖或者被告人不在案的,应当决定退回人民检察院;
(二)对于不符合本解释第一百一十六条第(二)至(九)项规定之一,需要补送材料的,应当通知人民检察院在三日内补送;
(三)对于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二条第(三)项规定宣告被告人无罪,人民检察院依据新的事实、证据材料重新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
(四)依照本解释第一百七十七条规定,人民法院裁定准许人民检察院撤诉的案件,法律|敎育网没有新的事实、证据,人民检察院重新起诉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五)对于符合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二)至(六)项规定的情形的,应当裁定终止审理或者决定不予受理;
(六)对于被告人真实身份不明,但符合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八条第二款规定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
法院决定开庭的时间不以犯罪嫌疑人是否构成犯罪为前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