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证券经纪商经确认委托人发生违约情事时,应即行将违约信息输入本公司计算机,卖出证券违约者,至迟不得逾成交日后第一营业日下午六时,买进价金违约者,至迟不得逾成交日后第二营业日下午六时;但于星期一至星期五因银行作业致逾下午六时始行知悉应付价金不足者,亦应即行输入,至迟不得逾下午八时,并于次日检具银行证明文件函报本公司凭核。
2.委托人为境外华侨及外国人者,证券经纪商申报其迟延交割且未如期履行交割义务时,前目规定之输入时间,至迟不得逾成交日后第三营业日下午六时。
3.证券经纪商依第一目、第二目规定之时间输入资料者,可于次日上午八时三十分自行收文件查询委托人违约资料内容及由本公司依其资料于次日下午之公告事项信息系统中揭示之。
4.因天然灾害侵袭致当地县市政府首长宣布公教机关停止上班时,于受灾区域内之证券经纪商计算机传输申报作业,比照本公司「天然灾害侵袭时应否休市之处理措施」所订应届交割事务处理规定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