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业务:包括依章程所办理之会员服务、社会服务、参与政府机关或其它团体活动或接受委办业务、究发展、参加与团体业务有关之出国考察或会议及编印书刊等,占百分之四十。
(一)各受评鉴团体应于每年三月三十一日前将年度工作报告表三份及相关证明资料一份挂号寄送内政部社会司。
(二)前款评鉴资料为各受评鉴团体前一年度之资料(自当年一月一日至十二月三十一日止)
(一)由内政部将全国性及台湾区工商暨自由职业团体年度工作报告表寄送各受评鉴之团体详细填写后,寄回内政部社会司汇整。
(二)由内政部社会司承办科先初审,继由社会司组织项目小组复审后,邀集各目的事业主管机关会商意见决审,必要时得查访受评鉴之团体。
(一)各团体年度工作报告表经评定后,按下列方式办理:
1.评分在九十分以上者,列为优等,颁给奖状,并得酌发奖金。
2.评分在八十分以上,未满九十分者,列为甲等,颁给奖状。
3.评分在七十分以上,未满八十分者,列为乙等,致函嘉勉。
(二)评分在七十分以下或有下列情事之一者不予奖励:
2.未召开会员(会员代表)大会,或召开会员(会员代表)大会无过半数会员(会员代表)出席,或会后未将会议纪录报主管机关者。
3.章程之订定与变更,未依法提会员(会员代表)大会决议或未报主管机关核备者。
4.未依规定召开理事、监事会议,或召开理事、监事会议未有各过半数理事、监事出席,或会后未将会议纪录报主管机关者。
6.未依规定将年度工作计画、工作报告、预算及决算书表提会员(会员代表)大会并报主管机关者。
8.会务及业务推展违反法令章程、公序良俗或社会公益情事者。
(三)评列优等者,由目的事业主管机关优先辅导参与办理公共事务,并得由主管机关委请办理团体示范观摩活动。
(四)经评鉴列为优等及甲等者,由内政部择期公开表扬。
(五)评分未达六十分及未如期送达工作报告表者,由主管机关及目的事业主管机关予以辅导改进或依有关法令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