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为了严惩黑社会组织活动,维护社会治安秩序,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以下简称《刑法》)和有关法律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黑社会组织,是指有组织结构,有名称、帮主、帮规,在一定的区域、行业、场所,进行危害社会秩序的非法团体。
第四条对黑社会组织犯罪活动中的首要分子,依法从重处罚。
第五条黑社会组织成员有下列行为之一,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处罚;情节较轻,尚未构成犯罪的,实行劳动教养或者治安拘留,可单处或者并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二)以揭露、扩散他人隐私或其他秘密相要挟索取财物的;
(六)借故索取财物的。
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实施上述行为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五十条的规定处罚。
第六条黑社会组织成员有下列行为之一,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未构成犯罪的,实行劳动教养或者治安拘留,可并处三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一)为雇主窃取他人隐私或者跟踪、监视、恐吓、驱赶特定人员的;
(二)为雇主追债、索赔、讨物、看场,充当保镖、打手,或者强迫债权人放弃债权的;
(五)在营业性场所无理取闹或者吃喝、娱乐后不按规定交费的;